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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
富富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北屯區○○○○街十之四號
法定代理人
吳炎泰
原告
富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奇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怡成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00七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富富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六十六萬六千五百六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富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六十六萬一千五百七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以:被告甲○○因分別與自訴人二公司共同承作工程,自訴人分別交付其公司大小章委任被告代向業主請領工程款,詎嗣後被告竟分別侵占自訴人富富工程有限公司六十六萬六千五百六十四元,及侵占自訴人富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六十六萬一千五百七十元不還等語,被告涉犯侵占等罪嫌,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上述之損害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等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認定無罪在案,是依照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曾 佩 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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