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友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中銘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一三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百四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於八十七年一月十日開立一紙票號:MA0000000號、面額九百四十萬元之支票,向原告調現,後經屆期提示遭以拒絕往來為由退票,而被告公司之負責人楊忠勇、陳中銘同為連帶保證人,因上開借貸涉及詐欺之侵權行為,依公司第二十三條,被告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乃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關於被告公司之負責人楊忠勇,經原告自訴其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乙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一三六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