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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國棟楊真明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一號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
被告
甲○○
被告
鑫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日澤

右列被告等因違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洪 俊 誠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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