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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告
順發興實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土庫鎮○○○○○路四十七號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訴訟代理人
吳紹雄 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並自本起訴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被告甲○○係址設台中縣烏日鄉○○路○段一六九號泰華牛皮沙發傢具製造工廠之負責人,明知如扣案所示之「沙發」是原告公司享有第六八五一八號新式樣專利權,專利期間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止。竟意圖概括販賣,未經原告公司之同意,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擅自在上址製造仿冒順發公司前開新式樣專利之沙發,先後製造多具沙發販售不詳家具店,其中一具沙發則售予址設臺中市○○區○○路一一二號一樓「家樂福傢具店」,致侵害原告公司之專利權。被告故意侵害原告之新式樣專利權,致原告受到損害,計三百萬元,另被告以劣質品冒充原告經專利之優良產品,致原告業務上之信譽受損,被告應賠償原告相當金額二百萬元,以上合計五百萬元之損害。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一 日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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