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劉錫賢、江奇峰、黃裕仁
- 被告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九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四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 音光碟貳佰叁拾肆片,均沒收。 事 實 一、辛○○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 度易字第五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 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附表所示之片 名「神鬼拍檔」等影片,係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等 著作權人(詳如附表所示)享有視聽著作權之影片,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 ,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在臺中市○○○路某處,向綽號「黃先生」之姓名、 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以每部影片新臺幣(下同)二十五元之價格,購入包含如附 表所示未經迪士尼公司等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影音光碟片,即侵害迪士尼公司等 著作權人(詳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之物,旋自同年五月底某日起,在臺中市○○ 區○○路夜市,以一片一百元,買三片送一片之價格,連續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人 觀賞,而以此方式侵害迪士尼公司等著作權人(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嗣於 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晚上七時許,為警在上開夜市查獲,並扣得辛○○所有之盜 版影音光碟三百七十四片(除附表所示之二百三十四片外,餘一百四十片皆未經 著作權人提出告訴)。 二、案經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己○○○○納娛樂公司、戊○○○○亞影片 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丙○○○○球影片股份有 限公司、庚○○○○作股份有限公司、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經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辛○○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 ○○指述情節相符,復有附表所示影片著作權證明文件二十三份及財團法人電影 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紙在卷足稽,亦有附表所示未經迪士尼公司等 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影音光碟片二百三十四片扣案足資佐証,足見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案事証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辛○○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 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先 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曾於八十七年間 ,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九四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原審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第 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惟本院經調查後並無共犯之情事,有案卷可資參照 ,原審未於事實中具體指明被告與何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於主文中論 列「共同」及理由中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有主文與事實理由矛盾之不當,尚非 妥適。被告提起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 不當,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販賣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影音光碟 片,不知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其犯罪動機、目的係因一時貪念及圖一己私慾 ,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素行、智識及犯後坦承一切,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 二百三十四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其餘影音光碟一百四十 片,未據具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本院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 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幸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黃 裕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附表 ┌──┬─────────┬──────┬───────────────┐ │編號│ 盜版影片光碟名稱 │ 數 量 │ 著作權人公司 │ ├──┼─────────┼──────┼───────────────┤ │ 一 │ 神鬼拍檔 │ 二○ │ 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 冰狗任務 │ 一○ │ 同 右 │ ├──┼─────────┼──────┼───────────────┤ │ 三 │ 心靈投手 │ 一○ │ 同 右 │ ├──┼─────────┼──────┼───────────────┤ │ 四 │ 男女大不同 │ 二 │ 同 右 │ ├──┼─────────┼──────┼───────────────┤ │ 五 │ 好戲上場 │ 一四 │ 己○○○○納娛樂公司 │ ├──┼─────────┼──────┼───────────────┤ │ 六 │ 針鋒相對 │ 八 │ 同 右 │ ├──┼─────────┼──────┼───────────────┤ │ 七 │ 魔戒傳奇 │ 八 │ 同 右 │ ├──┼─────────┼──────┼───────────────┤ │ 八 │ 惡靈十三 │ 二二 │ 己○○○○納娛樂公司 │ │ │ │ │ 戊○○○○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九 │冰原歷險記 │ 一○ │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 │星際大戰二部曲 │ 一二 │ 同 右 │ ├──┼─────────┼──────┼───────────────┤ │十一│衝出封鎖線 │ 一○ │ 同 右 │ ├──┼─────────┼──────┼───────────────┤ │十二│天算不如人算 │ 四 │ 同 右 │ ├──┼─────────┼──────┼───────────────┤ │十三│出軌 │ 二 │ 同 右 │ ├──┼─────────┼──────┼───────────────┤ │十四│兒時的點點滴滴 │ 四 │ 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五│心之谷 │ 二 │ 同 右 │ ├──┼─────────┼──────┼───────────────┤ │十六│變腦 │ 四 │ 丙○○○○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七│蜘蛛人 │ 一八 │ 戊○○○○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八│追情殺手 │ 二 │ 同 右 │ ├──┼─────────┼──────┼───────────────┤ │十九│顫慄空間 │ 二 │ 同 右 │ ├──┼─────────┼──────┼───────────────┤ │二十│刀鋒戰士2 │ 一○ │ 庚○○○○作股份有限公司 │ ├──┼─────────┼──────┼───────────────┤ │二一│迫在眉梢 │ 一八 │ 同 右 │ ├──┼─────────┼──────┼───────────────┤ │二二│他不笨、他是我爸爸│ 一六 │ 同 右 │ ├──┼─────────┼──────┼───────────────┤ │二三│恐懼的總和 │ 一○ │ 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四│勇士們 │ 一二 │ 同 右 │ ├──┼─────────┼──────┼───────────────┤ │二五│出情致勝 │ 四 │ 同 右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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