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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六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郭德進

  •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六二七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九 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Z000000000號裁決書),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 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受處分人必須係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 始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 條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上所載受處分人係「大潤通運有限公司 」,本件異議人甲○○並非受處分人。揆諸上揭說明,異議人既非受處分人,自 與聲明異議之規定不合,本件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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