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鑫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澤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甲○○○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聖鐘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