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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靜秋郭德進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龍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尹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郭 德 進

                        法 官  王 靜 秋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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