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七號
- 原告
- 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街五巷八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趙瑞珍
- 被告
- 甲○○
- 被告
- 龍道交通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三九九巷二十二
- 法定代理人
- 許馨尹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0號公共危險等(含酒醉駕車、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是項訴訟,限於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三號);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查:本件原告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範圍,依其提出之起訴狀所載,為車輛修復費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九千一百九十三元;拖吊費一萬八千元;營業損失廿六萬九千五百四十元,合計共五十四萬六千七百三十三元。惟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判處罪刑者,僅為「公共危險及業務過失傷害」,不及於毀損,而公共危險罪所保護者為社會法益,個人非直接之被害人,而原告因車輛損毀所需之修復費用及收入損失,亦非被告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原告就上開損害自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被告賠償,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