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黃文進、王靜秋、郭德進
- 法定代理人陳坤鈿
- 原告乙○○
- 被告甲○○、安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安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路○段三 法定代理人陳坤鈿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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