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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七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文進郭德進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雍峰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徐秀滄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死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郭 德 進

                        法 官  王 靜 秋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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