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 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附表一所示之專用期 間內,就各該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 。甲○○係以批售運動休閒服飾為業,其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先生」之成 年男子,於九十年十月間某日在臺中市逢甲夜市擺攤販售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 均係與附表一各註冊人所生產而使用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商品同一之商 品,且於各該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附表一註冊人已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 ,竟基於轉售圖利之概括犯意,先以如附表二各該商品所示之購入價格,一次買 進上開三家品牌之仿冒襪子共計三、四百打、仿冒旅行袋約五百多個、仿冒休閒 服飾約二百多件,合計約新臺幣(下同)四十多萬元,並放置在甲○○位在臺中 縣豐原市○○路二二號之住處內。繼而在未經附表一所示之註冊人同意或授權之 情形下,以各該商品買入時之價格再加一、二成不等之價格,陸續販售予在臺中 或彰化地區不知姓名年籍之零售商,連續販賣多次,賺取差價。嗣於九十一年一 月三十日十時五十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持搜索票前往甲○○前開 住處搜索,當場查獲甲○○銷售所餘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湯米希爾芬格授權公司、台灣阿廸達斯股份 有限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有於右揭時、地向綽號「王先生」買進價值合計約四十餘萬 元之仿冒NIKE公司、Tommy公司、ADIDAS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且陸續批售予零 售商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於買進之初 ,「王先生」說是水貨,並不知係仿冒商品,後來知道是仿冒商品後,就沒有再 賣了云云。經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圖樣乃NIKE公司、Tommy公司、ADIDAS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 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附表一 所示之專用期間內,就各該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 商標專用期限內等情,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六紙、商標申請人查詢 單一紙附卷可稽。可知NIKE公司就附表一編號一、二、三,Tommy公司就附表 一編號四,ADIDAS公司就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之商標圖樣,對於所指定之專 用商品係有商標專用權至明。 (二)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並非NIKE公司、Tommy公司、ADIDAS公司所 生產或授權生產之真品,惟各該仿冒商品不但就商品種類核與前開三家公司就 如附表一所示享有商標專用權之指定商品係屬同一類別,且在各該仿冒商品本 身或其包裝、所吊掛之標帖、說明書上,更均使用與NIKE公司、Tommy公司、 ADIDAS公司已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相同之圖樣(詳如附表二)等情, 則據該三家公司授權使用之告訴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湯米希爾芬 格授權公司、台灣阿廸達斯股份有限公司於偵查中具狀指訴綦詳,復經告訴人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湯米希爾芬格授權公司之共同告訴代理人張哲 倫律師、台灣阿廸達斯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邱永豪律師於本院審理時指 稱明確,並有仿冒NIKE商品照片暨產品鑑定書四份、證明書二紙、勘驗報告書 三份在卷足憑,及扣案之如附表二各項被查獲之仿冒商品可資參佐。是以被告 所販入並轉售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係使用相同於NIKE公司、Tommy公 司、ADIDAS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商標圖樣之同一商品,要屬無疑。 (三)又被告於買進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時,業已知悉該批商品係仿冒NIKE公司 、Tommy公司、ADIDAS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訊、偵 查中供認明確,復經告訴代理人張哲倫律師、邱永豪律師於本院審理時指述無 訛。且查,NIKE公司、Tommy公司、ADIDAS公司品牌之運動用品(包括衣服、 襪子、旅行袋等)在商場上已行銷多年,為知名品牌,各該品牌所販賣之衣服 、襪子、旅行袋等商品,價格並非便宜,亦係一般消費者均已知悉之消費資訊 ,告訴人台灣阿廸達斯股份有限公司復具狀表示ADIDAS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 與扣案物型號類似之襪子、運動衣、褲等商品,批發價格為襪子每雙一百零四 元、運動衣、褲每件七百四十元等語,核與被告所買進之價格即襪子一打七百 多元,一雙約五、六十元,運動衣一套(包括衣、褲)六百多元,價差有二倍 之鉅。參以被告在本件被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眾多,在市場中係居於大盤商之 地位,對於影響其生計之買進、賣出價格,自無不加以多方查證且知之甚詳之 理,應認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其於進貨時已知係仿冒商品,但因賺取營頭 小利維生,誤觸法網等語,較堪信採。其嗣後於本院審理期間翻異前詞辯稱: 以為是水貨云云,顯係事後飾卸之詞,委無足取。 (四)再者,被告於警訊時供陳:其自九十年九月間起開始從事批售運動休閒服飾, 於同年十月間買入本件仿冒商品後,係以買入價格加價二成不等之價格,批售 予下游零售商牟利等語,亦有該次警訊筆錄可考,足徵被告販售上開仿冒商品 ,確係基於轉賣圖利之意思而為之至明。 (五)此外,尚有NIKE公司自行前往被告住處採證所取得之被告名片、被告住處位置 圖各一紙、被告住處照片三張,ADIDAS公司提出之被告住處照片二張、法務部 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委託保管切結書各 一件附卷可稽。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一次 向綽號「王先生」之成年男子買進價值約四十萬元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又陸續批 售予其下游零售商,多次轉賣賺取差價牟利,其多次犯行,均係在九十年十月間 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被查獲期間所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素無前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按,其為貪圖私利,竟不思循合理管道取得 正當產品,因認使用與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圖樣之商品確實銷路甚 佳,獲利頗豐,即枉顧NIKE公司、Tommy公司、ADIDAS公司多年來辛苦建立之市 場商譽,擅自販賣仿冒商品,其買入仿冒商品數量眾多,且已將部分仿冒商品批 售予在臺中或彰化地區之零售商,散布之範圍非小,對告訴人之商譽、營業損失 及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影響甚大,亦損害合法廠商之權益,對市場競爭秩序 產生之危害嚴重,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影響國家整體 經濟,再參以其於審理期間又飾詞狡辯,未能坦白犯行,迄今又尚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係被告違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 ,爰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收之。 三、公訴意旨另謂:被告甲○○於前揭時、地向綽號「王先生」所買入之仿冒商標商 品,除附表二所示外,尚包括仿冒NIKE公司商標圖樣之毛巾(詳如附表三)約五 百多條,其中約二百餘條並已批售予零售商。嗣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經法務 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在被告住處查扣仿冒NIKE商標之毛巾三百條,因認被告就 此部分亦涉有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嫌等語。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右開販 賣行為,且依前述,其於買入之初即已明知該次所進之各式商品,均係分別仿冒 NIKE公司、Tommy公司、ADIDAS公司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復有法務部調查局臺 中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委託保管切結書各一件在卷可 稽,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毛巾三百條足資佐憑。惟按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 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商標 法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是我國商標專用權之取得,係採註冊主義。業者使用之 商標如未依商標法申請註冊,即不受商標法之保護。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 第九八四號裁判可資參照。而查,扣案之毛巾本身或其吊牌紙卡上,固使用有相 同於NIKE公司已註冊指定使用在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商品之商標圖樣(詳 如附表三所載),惟告訴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或告訴代理人張哲倫律師並 未就NIKE公司在「毛巾」類別之商品,亦有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圖 樣之商標專用權一節,舉證以實其說;另經本院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於網路 上之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又查無NIKE公司有就前開圖樣在「毛巾」類別之商品上 ,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資料,揆諸前揭說明,在毛巾上或毛巾產品之吊牌上使用如 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之圖樣,自不在商標法保護之範圍內。是以被告就販賣如 附表三所示之毛巾部分,尚不構成犯罪,本院原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其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 法 官 莊 嘉 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FO ┌──┬─────┬────┬─────────┬──────────┬─────┬───────┐ │編號│商標圖樣 │註冊號數│ 註 冊 人 │ 被 授 權 人 │ 商標專用 │ 專 用 商 品 │ │ │ │ │ │ │ 期 間 │ │ ├──┼─────┼────┼─────────┼──────────┼─────┼───────┤ │ 一 │ │121534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①必爾斯藍基股份 │①88.10.01│各種衣服,包括│ │ │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98.09.30│運動服裝 │ │ │ │ │NIKE INTERNATIONAL│ BRS NIKE TAIWAN │ │ │ │ │ │ │LTD. │②美商耐克公司 │②同右 │ │ │ │ │ │(簡稱NIKE公司) │ Nike INC. │ │ │ ├──┼─────┼────┼─────────┼──────────┼─────┼───────┤ │ 二 │同右 │121568 │同右 │同右 │同右 │各種箱袋,包括│ │ │ │ │ │ │ │運動袋、旅行袋│ │ │ │ │ │ │ │、手提箱袋及背│ │ │ │ │ │ │ │袋 │ ├──┼─────┼────┼─────────┼──────────┼─────┼───────┤ │ 三 │ │①420437│同右 │同右 │①同右 │①衣服 │ │ │ │②426923│ │ │② │②襪子等 │ │ │ │ │ │ │~94.03.31│ │ │ │ │ │ │ │ │ │ ├──┼─────┼────┼─────────┼──────────┼─────┼───────┤ │ 四 │ │00000000│美商湯米希爾芬格授│ │89.03.16~│襪子、運動襪、│ │ │ │ │權公司 │ │99.03.15 │棉襪、登山襪等│ │ │ │ │Tommy Hilfiger │ │ │ │ │ │ │ │Licensing,Inc. │ │ │ │ │ │ │ │(簡稱Tommy公司) │ │ │ │ ├──┼─────┼────┼─────────┼──────────┼─────┼───────┤ │ 五 │ │00000000│德商.亞得脫士.沙│荷蘭商.愛廸達國際公│86.01.01~│各種質料製成之│ │ │ │ │洛蒙股份公司 │司adidas Inter- │96.03.31 │襪子,包括長襪│ │ │ │ │adidas-salomon AG │national B.V. │ │、短襪、運動襪│ │ │ │ │(簡稱ADIDAS公司)│再授權予: │88.07.09~│ │ │ │ │ │ │台灣阿廸達斯股份有 │96.03.31 │ │ │ │ │ │ │限公司adidas Taiwan │ │ │ │ │ │ │ │Limited │ │ │ ├──┼─────┼────┼─────────┼──────────┼─────┼───────┤ │ 六 │同右 │54345 │同右 │①同右 │①同右 │衣服領袖類各種│ │ │ │ │ │②華岡股份有限公司 │②82.09.11│運動衣褲、運動│ │ │ │ │ │ │~91.10.31│訓練衣褲及其他│ │ │ │ │ │ │ │應屬本類之一切│ │ │ │ │ │ │ │商品 │ └──┴─────┴────┴─────────┴──────────┴─────┴───────┘ ~FO 附表二: ┌──┬──────────┬─────────┬───────┬───────┬──────┬────────┐ │編號│仿 冒 商 品 名 稱 │仿 冒 商 標 圖 樣 │ 查 獲 數 量 │ 買 進 價 格 │賣 出 數 量 │ 備 註 │ │ │ │ │ │ (新臺幣) │ │ │ ├──┼──────────┼─────────┼───────┼───────┼──────┼────────┤ │ 一 │仿冒NIKE襪子 │同附表一編號三 │一千四百三十雙│一打七百多元 │三品牌合計九│襪子圖樣同附表一│ │ │ │ │ │ │十餘打 │編號一,但襪子不│ │ │ │ │ │ │ │在該商標圖樣之專│ │ │ │ │ │ │ │用商品內。惟包裝│ │ │ │ │ │ │ │之紙卡則有如附表│ │ │ │ │ │ │ │一編號三之圖樣。│ ├──┼──────────┼─────────┼───────┼───────┤ ├────────┤ │ 二 │仿冒TOMMY襪子 │包裝部分使用之圖樣│二千零二十雙 │同右 │ │襪子上無商標圖樣│ │ │ │同附表一編號四。 │ │ │ │上之英文字樣。 │ │ │ │襪子則使用近似於附│ │ │ │ │ │ │ │表一編號四之圖樣。│ │ │ │ │ ├──┼──────────┼─────────┼───────┼───────┤ ├────────┤ │ 三 │仿冒ADIDAS襪子 │同附表一編號五 │九十六雙 │同右 │ │襪子本身沒有使用│ │ │ │ │ │ │ │商標圖樣,但包裝│ │ │ │ │ │ │ │之紙卡及塑膠外袋│ │ │ │ │ │ │ │則印有與商標圖樣│ │ │ │ │ │ │ │相同之圖樣。 │ ├──┼──────────┼─────────┼───────┼───────┼──────┼────────┤ │ 四 │仿冒NIKE旅行袋 │同附表一編號二 │五百四十二個 │一個約一百多元│五、六十個 │同右 │ │ │ │ │ │ │ │ │ ├──┼──────────┼─────────┼───────┼───────┼──────┼────────┤ │ 五 │仿冒NIKE衣服 │同附表一編號一 │合計一百二十二│每件約一百多元│合計約一百餘│同右 │ │ │①保暖背心 │ │件 │ │件 │ │ │ │②T恤 │ │ │ │ │ │ ├──┼──────────┼─────────┼───────┼───────┤ ├────────┤ │ 六 │仿冒ADIDAS全套運動服│同附表一編號六 │十二套 │每套約六百多元│ │吊牌上有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六之商標圖樣│ └──┴──────────┴─────────┴───────┴───────┴──────┴────────┘ ~FO 附表三: ┌──┬──────────┬─────────┬───────┬───────┬──────┬────────┐ │編號│仿 冒 商 品 名 稱 │仿 冒 商 標 圖 樣 │ 查 獲 數 量 │ 買 進 價 格 │賣 出 數 量 │ 備 註 │ │ │ │ │ │ (新臺幣) │ │ │ ├──┼──────────┼─────────┼───────┼───────┼──────┼────────┤ │ 一 │仿冒NIKE毛巾 │ │合計三百條 │六條約一百多元│二百多條 │吊牌上均有同附表│ │ │①毛巾上寫「nike」 │ │ │ │ │一編號一、三之圖│ │ │②毛巾上繡有同附表一│②同附表一編號一 │ │ │ │樣 │ │ │ 編號一之商標圖樣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