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五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五號
- 公 訴 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辰○○
- 被 告
- 己○○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林瓊嘉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一、七九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辰○○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辰○○係台中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明知車輛竊盜、車牌遺失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職務之機會,連續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某時起,在台中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使用內政部警政署電腦查詢系統,向內政部警政署資訊室調取台閩地區失竊之自小客車資料,俟內政部警政署資訊室將其所欲調取之台閩地區失竊自小客車之失車清冊檢送予辰○○後,辰○○即以過濾剪貼部分被害人寅○○等四十一人(詳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後,而於九十一年二月初,分別在台中市○○路、民族路口等地,將上開車輛失竊查詢資料,交付予己○○,而洩漏及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辰○○與張正森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辰○○從自由時報分類廣告上尋找出售人頭帳戶之廣告,而於九十一年二月初某日以電話與登報販賣人頭帳戶之一名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聯絡,並以每個人頭帳新台幣(下同)六千元之價格,向該男子共計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十個人頭帳戶,再由辰○○於提供上開車輛失竊資料時,一併交付前揭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十個及行動電話予己○○,再由己○○依據前揭車輛失竊資料之車主姓名、電話號碼,以電話聯絡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寅○○等人佯稱:你失竊之車輛在我手上,你今天要匯出金錢(一萬至七萬元不等之金額)至其指定之帳戶,否則你會沒有失竊車輛之消息等語,致被害人寅○○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己○○所指定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辰○○立即持前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前往台中市○○路等地之提款機提領贖款。辰○○與己○○二人依前開方式共計詐欺取得一百零二萬八千元,再由辰○○將所詐得款項之三、四成分給己○○。嗣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經警在台中市○○路一0五號一樓之提款機前逮獲己○○(己○○當時正以行動電話與被害人地○○通話中),並在其身上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渠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二支,且因此循線查獲辰○○,渠等二人始供出上情,並由辰○○帶同警方起出其作案時至提款機提領贓款之白色全罩式安全帽一頂及上衣一件(亦詳附表三所示)。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及台中縣警察局刑警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辰○○、己○○於警訊及偵審理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寅○○等四十一人於警訊或偵審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書函(附有台閩地區失竊之汽車車籍資料報表)、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台中縣警察局電腦查詢資料登記簿、台中市警察局車輛失竊證明單、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資料查詢表、儲戶交易明細表、匯款回條、匯款申請書、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其資金往來明細表、提款照片等件附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三具等物為憑,復有被告辰○○提領詐得款項時所穿著之衣物及全罩式安全內帽扣案足資佐證,可見被告辰○○、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雖被告等嗣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如附表二編號6號所示乙○○部分並非渠等所為云云,惟查,被告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由偵查員訊問時已供承:「我叫被害人乙○○匯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我已忘了,但該筆金額我並未領取,領取的人可能是原開戶人或是賣我帳號戶頭的人。」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二號卷第一三四頁背面),而被害人乙○○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警訊時及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伊確依照歹徒打電話之指示,將七萬元匯入上開帳號中,且款項遭人領走等語,並有被害人乙○○提出之郵局儲戶交易明細表足以佐證;衡諸被告二人之作案手法,大致係由己○○以電話向被害人詐取金錢後,隨即由被告辰○○至提款機將詐得之金錢領走,惟縱或被害人乙○○部分其事後之款方式不同(係以存簿提款),但被害人乙○○部分係被告二人詐得款項最多的一次(七萬元),被告等必會在最短之時間內領取金錢,獲取較大利益;且該人頭帳戶之存款簿及提款卡均被告辰○○購得保管中,又何有機會遭他人冒領?況若該件並非渠等所為,被告辰○○又怎會於警方尚未查明被害人究有多少人之時,即於警訊時供出該件案情,又何須先供出,事後再予否認。凡此,足見被告二人事後否認被害人乙○○部分係渠等所為,顯因向被害人乙○○詐得之金額有七萬元之多,賠償不易始予否認,渠等所辯顯無可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辰○○、己○○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二、查被告辰○○利用職務上機會取得之車輛竊盜、車牌遺失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上之電話號碼,夥同被告己○○,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寅○○等三十九人詐騙金錢得逞,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既遂罪;另被告等向如附表二編號第40號被害人癸○○、第41號被害人地○○詐騙金錢尚未得逞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本件附表二編號40及41號之犯罪事實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因本院認該部分與公訴人起訴之其餘詐欺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究,附此敘明)。被告辰○○、己○○就上開詐欺取財既遂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又查被告辰○○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明知車輛竊盜、車牌遺失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竟多次將之洩漏及交付予被告己○○,所為另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被告辰○○、己○○先後多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行;及被告辰○○先後多次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各所犯之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各應論以一罪(詐欺取財既遂罪;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辰○○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即車輛竊盜、車牌遺失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之目的即向車輛所有人詐取財物,是被告辰○○所犯上開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辰○○為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辰○○身為警務人員,本應奉公守法,為民服務,竟為謀不法之財,利用公務之便,向汽車失主詐騙錢財,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人民對警察人員之信賴,惟念及被告辰○○到案後,不僅詳細供出所有犯行,態度頗為誠懇,深表悔意,且被告二人事後盡力謀求補救,已與十八名被害人達成和解(詳附表四所示,且有和解書十八份在卷足稽);另被告己○○係受辰○○慫恿,始共同起意詐財,其所分取之詐得金錢較少,情節較輕,犯後亦坦承犯行、表示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等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內碼序號: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一支及信用卡五張、金融卡一張、存摺五本、筆記本二本,均係被告己○○個人自用之物品,已據其陳明,且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供其與被告辰○○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車牌號碼 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1、 寅○○ 7R-6660 91.01.21 嘉義市○○○路一五八號前
晚上十一時許
2、 戊○○ 9H-9367 91.01.21 台中縣龍井鄉○○○路一0一巷內
晚上十一時許
3、 巳○○ S0-0000 00.03.02 台南市○區○○街一號前
晚上六時許
4、 L○○ DU-5275 91.03.03 台南縣永康市○○○路二四七號旁
晚上八時許
5、 宇○○ H0-0000 00.03.03 新竹市○○○路○段二十三號前
凌晨零時許
6、 乙○○ C0-0000 00.03.11 雲林縣斗南鎮○○街七十四號地下室
上午七時
三十分許
7、 卯○○ ZC-4066 91.03.11 台南市○○路一一0二巷口
晚上十時許
8、 H○○ 5N-6891 91.03.11 桃園縣楊梅鎮○○路三巷口
上午八時
9、 F○○ C0-0000 00.03.11 雲林縣東勢鄉○○路
上午六時許
10、陳玨伶3A-2018 91.01.21 台北縣土城市○○路七號前
晚上七時許
11、亥○○ ZH-2856 91.03.22 高雄縣鳳山市○○路四四七巷二號旁
凌晨四時許
12、G○○ QM-1587 91.03.24 台南市○○路○段一八九巷九十二弄
上午七時許 五十八號前
13、宙○○ X0-0000
00、蔡旻英 C0-0000 00.03.23 台中市○○路與中興街口
上午七時許
15、黃○○ R0-0000 00.03.21 台中市○村路○段七五七號前
上午七時
四十分
16、庚○○ QM-8906 91.03.21 南投縣草屯鎮○○路六十二號旁
凌晨
四時許
17、午○○ 2M-1517 91.03.22 台南市○○路○段一四九號
下午四時 六樓之三旁
三十分
18、壬○○ YE-6525 91.03.21 高雄市○○區○○街八十五巷口
上午九時許
19、E○○ P0-0000
00、申○○ Q0-0000 00.02.23 新竹市○○路與竹光路口
下午五時許
21、J○○ E0-0000
00、B○○ Q0-0000 00.04.07 台北縣土城市○○路與城林路口
凌晨三時
23、丙○○ W0-0000 00.03.11 台中市○○區○○路與三厝街口
上午七時十分
24、玄○○ 8F-9660 91.04.07 桃園市鎮○街二號前
上午五時許
25、丑○○ VM-8339 91.04.07 高雄縣林園鄉○○村○○○街
上午六時許 六十號前
26、K○○ F0-0000 00.04.07 桃園市○○路八十五號前
凌晨四時許
27、戌○○ BZ-5379 91.04.07 台中市○○街二九九號前
上午七時
三十分
28、未○○○ MO-9867 91.04.07 台中市○○區○○路三段七十四巷口
上午八時
29、丁○○ YI-7315 91.03.21 高雄市○○區○○路三六二號前
上午十時許
30、M○○ RH-7901 91.03.22 台中市○○街○段與工學六街交叉口
晚上八時許
31、辛○○ 3Q-6089 91.04.07 台中市○○區○○路二段五四八號
上午九時 對面
五十分
32、楊興昌 PG-7030 91.04.07
晚上十時
33、甲○○ S0-0000 00.04.06 台南市○○區○○路一八八號前
下午四時
34、A○○ C0-0000
00、C○○ YM-0420
36、天○○ P0-0000 00.04.05 高雄市○鎮區○○路與康和路口
上午八時許
37、I○○ SH-5582
38、酉○○ J0-0000 00.04.04 台中市○○區○○路二段二八0號前
上午六時許
39、子○○ ST-8173 91.04.05 台南市○區○○路三五一號旁
上午六時許
40、癸○○ E0-0000 00.04.04 台中市○○區○○路與熱河路口
上午九時
41、地○○ R0-0000 00.04.04 台中市○○路○段愛買百貨前
上午九時
三十分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失車車號 匯款時間 匯入銀行及帳號 戶名 詐騙金額 備註
1、 寅○○ 7R-6660 91.02.08 第一銀行北台中 張朝祥 六萬元 得逞
10:10 分行
000-00000000000 得逞
2、 戊○○ 9H-9367 91.02.08 第一銀行北台中 張朝祥 五萬元 得逞
10:32 分行
000-00000000000
3、 巳○○ S0-0000 00.03.15 第一商業銀行 林志嘉 一萬 得逞
中港分行 五千元
000-00000000000
0、 L○○ DU-5275 91.03.15 第一商業銀行 林志嘉 三萬元 得逞
(L○○之夫張文林) 中港分行
000-00000000000
0、 宇○○ H0-0000 00.03.15 第一商業銀行 林志嘉 二萬元 得逞
10:25 中港分行
000-00000000000
0、 乙○○ C0-0000 00.03.29 聯信商業銀行 蔡明正 七萬元 得逞
營業部
000-000000000000000
0、 卯○○ ZC-4066 91.03.29 土地銀行南台中 林靖邦 一萬 得逞
分行 五千元
000-000000000000
0、 H○○ 5N-6891 91.03.29 土地銀行南台中 林靖邦 二萬元 得逞
18:25 分行
000-000000000000
0、 F○○ C0-0000 00.03.29 土地銀行南台中 林靖邦 五萬元 得逞
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 陳玨伶 3A-2018 90.03.29 土地銀行南台中 林靖邦 三萬元 得逞
11:42 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 亥○○ ZH-2856 91.04.03 台中商業銀行 黃元龍 三萬元 得逞
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 G○○ QM-1587 91.04.03 台中商業銀行 黃元龍 二萬元 得逞
11:00 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 宙○○ X0-0000 00.04.04 第一商業銀行 黃正坤 二萬 得逞
北台中分行 五千元
000-00000000000
00、蔡旻英 C0-0000 00.04.04 第一商業銀行 黃正坤 二萬元 得逞
(起訴書所載之蔡佳芯係 北台中分行
蔡旻英之姐) 000-00000000000
00、黃○○ R0-0000 00.04.09 第一商業銀行 黃正坤 二萬元 得逞
(起訴書 北台中分行
事實欄誤為 000-00000000000
楊三萍)
16、庚○○ QM-8906 91.04.09 第一商業銀行 黃正坤 二萬元 得逞
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00、午○○ 2M-1517 91.04.09 第一商業銀行 黃正坤 二萬 得逞
北台中分行 三千元
000-00000000000
00、壬○○ YE-6525 91.04.09 第一商業銀行 黃正坤 二萬元 得逞
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00、E○○ P0-0000 00.04.09 第一商業銀行 黃正坤 三萬元 得逞
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00、申○○ Q0-0000 00.04.09 第一商業銀行 黃正坤 三萬元 得逞
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00、J○○ E0-0000 00.04.12 三信商業銀行 吳子蔥 三萬元 得逞
09:26 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0
00、B○○ Q0-0000 00.04.12 三信商業銀行 吳子蔥 四萬元 得逞
12:57 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0
00、丙○○ W0-0000 00.04.03 台中商業銀行 黃元龍 一萬 得逞
大里分行 五千元
000-000000000000
00、玄○○ 8F-9660 91.04.12 三信商業銀行 吳子蔥 三萬元 得逞
09:18 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0
00、丑○○ VM-8339 91.04.12 台中商業銀行 徐本榮 一萬元 得逞
四民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K○○ F0-0000 00.04.12 台中商業銀行 徐本榮 三萬元 得逞
12:18 四民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戌○○ BZ-5379 91.04.12 台中商業銀行 徐本榮 四萬元 得逞
(起訴書 11:55 四民分行
誤載為 000-000000000000
陳芳雄)
28、未○○○ MO-9867 91.04.12 台中商業銀行 徐本榮 二萬元 得逞
12:04 四民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丁○○ YI-7315 91.04.04 第一商業銀行 黃正坤 一萬元 得逞
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00、M○○ RH-7901 91.04.12 台中商業銀行 徐本榮 一萬 得逞
13:31 四民分行 五千元
000-000000000000
00、辛○○ 3Q-6089 91.04.12 台中商業銀行 徐本榮 二萬元 得逞
13:11 四民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楊興昌 PG-7030 91.04.12 台中商業銀行 徐本榮 三萬元 得逞
12:40 四民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甲○○ S0-0000 00.04.18 台中商業銀行 羅永祥 三萬元 得逞
09:05 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A○○ C0-0000 00.04.18 台中商業銀行 羅永祥 二萬元 得逞
09:25 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C○○ YM-0420 91.04.18 台中商業銀行 羅永祥 三萬元 得逞
09:28 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
00、天○○ P0-0000 00.04.22 台中商業銀行 賴永同 一萬 得逞
台中分行 五千元
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帳號有誤)
37、I○○ SH-5582 91.04.22 台中商業銀行 賴永同 二萬元 得逞
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帳號有誤)
38、酉○○ J0-0000 00.04.22 台中商業銀行 賴永同 二萬 得逞
台中分行 五千元
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帳號有誤)
39、子○○ ST-8173 91.04.22 台中商業銀行 賴永同 二萬元 得逞
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帳號有誤)
40、癸○○ E9-3753 台中商業銀行 賴永同 二萬元 未得逞
台中分行 但被害人
000-000000000000 尚未匯款
41、地○○ R7-0036 尚未指明帳號 三萬元 未得逞
被害人
未匯款
附表三:
(一)、行動動話二支:(警方在逮捕時被告己○○時所查扣之物品)
1、門號:0000000000(無內碼序號)
2、門號:0000000000(內碼序號:000000000000000)
(二)、白色全罩式安全帽一頂及上衣一件(被告辰○○作案時所穿戴衣物)
附表四:(被告等已達成和解之被害人姓名)
1、庚○○。2、酉○○。3、D○○。4、黃○○。5、M○○。
6、午○○。7、申○○。8、巳○○。9、F○○。10、子○○。
11、甲○○。12、天○○。13、L○○。14、G○○。15、丙○○。
16、卯○○。17、蔡旻英(和解書以其姐蔡佳芯之名和解)。18、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