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三八號、第一四四 二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禾成高爾夫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二十號十一樓之十,下稱禾成公司)之代表人,明知禾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二、 三月間起,即因經營困難而陷於無支付能力之情況,已無法長期支應禾成公司高 爾夫會員得享有之會員擊球權利及壽險紅利保單回饋,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並基於概括犯意,隱瞞前開事實,由不知情之業務經理林玉玲、張秀鳳(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張儷姍,於九十年二月至四月間,對外佯稱禾成公司 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享有免費果嶺擊球優惠及壽險紅利保單回饋,而召募丙○○ 、己○○、丁○○、長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洛公司)、旺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旺矽公司)及博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磊公司)等人加入禾 成公司二十年期之高爾夫會員,致丙○○等人分別陷於錯誤,誤認加入禾成公司 高爾夫球會員確實得享有二十年免費果嶺擊球及二十年期滿後可收回繳交會費之 壽險紅利保單回饋,而同意簽約加入禾成公司之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其中丙○ ○原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繳交會費新臺幣(下同)七萬九千八百元,加入 禾成公司三年期高爾夫會員,於第一年屆期前,又於九十年二月間,另交付三十 七萬零二百元與禾成公司,而改為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丁○○原於八十九年四 月六日繳交會費七萬九千八百元,加入禾成公司三年期高爾夫會員,於第一年屆 期前,又於九十年四月五日,另簽發金額各為十八萬元及十九萬元之支票二紙與 禾成公司,而改為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乙○○並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兌現前開支 票。另長洛公司、旺矽公司、博磊公司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各匯款四十五萬 元與禾成公司;己○○則於九十年五月七日交付會費五十三萬元與禾成公司,而 成為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詎丙○○等人甫加入成為禾成公司二十年期高爾夫會 員後,禾成公司於九十年五月間起,即無法履行其應提供與會員之擊球權利,亦 未替會員投保取得壽險保單,丙○○等人至此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乙○○涉有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係以告 訴人丙○○、己○○、丁○○、長洛公司及旺矽公司之代表人戊○○於警詢及檢 察官偵查中所指述之詞,核與禾成公司業務經理林玉玲、張秀鳳於警詢及檢察官 偵查中陳述情節相符,並有禾成公司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合約書、三年期高爾夫 會員合約書、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繳款收據、會員權益附表、球 場使用指南明細在卷可稽。且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之答辯狀中自承其自八十九年 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年四月間止,為彌補禾成公司營運虧損,向其父林添進借款六 百零九萬元,另九十年四月間,公司帳目餘額僅剩二十三萬四千零九十八元等情 ,足見禾成公司財務已陷於危機。而前開已加入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之告訴人丙 ○○等人,被告均尚未依約為渠等投保期滿可領回四十五萬元之人壽保險等情, 復為被告所不否認,而該人壽保險保費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而有不同,平均保 費約為十五萬元,復經證人即與被告合作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 稱富邦人壽保險公司)經理施嘉育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甚詳,且有類似保單在卷 可憑,顯見當時禾成公司之資產已無任何資力再為告訴人等投保約定之壽險。再 者,禾成公司於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開設之支票帳戶,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 陸續開始退票,全部退票金額高達三百六十二萬四千八百零六元,亦有法務部票 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乙份在卷可參,益見禾成公司於招募告訴人等加 入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同時,已陷於資產不足而無法負擔會員權益之狀態。又被 告於招攬告訴人丙○○等人加入會員同時,均允諾會替會員投保二十年期滿可收 回繳交會費之人壽保險,此經告訴人指述甚詳,且合約書第三條第七項亦載明此 旨,惟被告收取會費後,均將會費挪為他用而未替告訴人投保人壽保險,此為被 告坦承在卷,且有富邦人壽保險公司函在卷可稽,自堪認被告係透過不知情之業 務員,以不實之藉口詐騙會員入會後,而將資金挪為他用,其係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而施用詐術詐騙告訴人入會繳交會款甚明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 有為右揭犯行,辯稱:伊於八十八年間始接手經營禾成公司,之前代表人林禮揚 因經營不善,已積欠會員約五十件之人壽保險未為投保,故伊甫接手即先行支出 五百萬元之保險費,以填補禾成公司。當時臺灣的休閒產業仍然蓬勃發展,故伊 對禾成公司之前景充滿樂觀遠景,深信只要服務品質良好,會員人數成長,禾成 公司必能轉虧為盈。未料近年因景氣急劇惡化,致禾成公司營運至九十年四月底 ,已不得不暫時停止營業,以免負債繼續擴大,惟伊自始至終均無詐騙會員之故 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八十九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年四月止,僅為彌補禾成公司營 運虧損,伊父親林添進即私人借貸禾成公司六百零九萬元,其他在禾成公司營運 期間,伊私人貸與禾成公司之資金,累計亦高達三千零五十五萬五千二百十五元 。禾成公司於九十年四月間暫時停止營業之際,禾成公司當月帳面餘額尚達二十 三萬四千零九十八元,故禾成公司實尚有繼續經營之可能,有禾成公司三、四月 之發票可證,僅因禾成公司累積欠債過於龐大,禾成公司亦遭往來友人倒帳近八 百七十六萬元,而原本有意貸款之銀行緊縮銀根,致禾成公司一時週轉不靈,因 跳票而不得不暫時停止營業。然禾成公司暫時停止營業後,伊為謀禾成公司起死 回生,除三度發函各會員尋求諒解外,亦極力退補已退票之票據達四百五十二萬 一千一百零一元,然終難使禾成公司起死回生。伊雖無詐欺故意,惟因禾成公司 營運不善致客戶未能享受其應有之權益,伊內心實深覺愧歉,故已極力謀求與客 戶和解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 是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除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外 ,於客觀上,必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為必要,如未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自不 得以詐欺取財罪相繩。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係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 ,始為相當,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本 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O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如係事後因 其他因素無法如期給付,乃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除有積極證據足認其於取 得財物之初,即心存不法所有之意圖外,要難以嗣後之給付遲延即遽認其涉犯詐 欺取財罪名。經查:(一)被告供陳其經營之禾成公司提供三年期高爾夫會員, 每年十八張免費果嶺擊球券;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每年三十三張免費果嶺擊球 券,並享有二十年期滿領回滿期紅利金之人壽保險等情,核與告訴人丙○○、丁 ○○、己○○及長洛公司、旺矽公司代表人戊○○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禾成高爾 夫有限公司中華國際高爾夫會員合約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二)告訴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指稱:第一年禾成公司業務員向我招攬加入高爾夫會員,我認 為可以接受,就繳交七萬九千八百元,成為禾成公司三年期高爾夫會員,禾成公 司亦確實有提供會員該有之權益。嗣因第一年之擊球券沒有用完,禾成公司業務 表示,如果簽約成為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第一年剩餘之擊球券可以再用,我當 時考慮到二十年期的會員可以享受人壽保險的利益,故決定簽約加入二十年期高 爾年會員等語;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時指稱:我一開始加入禾成公司三年期 高爾夫會員,禾成公司均有依約提供會員該有之服務,因為對禾成公司提供的服 務還算滿意,且改為二十年期會員亦夠划算,故滿七、八個月的時候,與禾成公 司簽約變更為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之後禾成公司有二、三個月有提供會員該有 的服務等語;告訴人己○○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我與禾成公司經理林玉玲簽約 成為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依約應享有每年三十三次免費果嶺擊球之權益,繳交 的會費中包含人壽保險,林玉玲表示可以分期繳納或一次繳清,我選擇一次繳清 等語;告訴人長洛公司、旺矽公司代表人戊○○於本院審理時指稱:我代表長洛 公司、旺矽公司、博磊公司與禾成公司簽約成為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從認識禾 成公司到決定簽約成為高爾夫會員,大約經歷七、八個月的時間,這中間禾成公 司曾經舉辦過例行比賽,我有去參加,後來因為公司的業務關係,需要果嶺擊球 服務,且禾成公司有提供會員二十年期人壽保險的利益,故決定簽約加入二十年 期高爾夫會員等語。足見禾成公司之業務員確係依禾成公司之經營策略及合約內 容召集告訴人等簽約成為會員,並無因人而虛構不同契約情節之情形,而禾成公 司於正常營運階段,亦確實有依約提供會員應有之服務。(三)禾成公司於三信 商業銀行進化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自八十八年間起至 九十年四月間,均有正常之資金進出等情,有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客戶帳卡明 細單在卷足憑,而禾成公司於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開立之帳號三九七O五號支 票帳戶,係自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始陸續有支票退票紀錄等情,亦有法務部票 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附卷可稽,顯見禾成公司確係正常經營之公司, 並非虛設公司以詐欺取財之不法組織。(四)禾成公司與富邦人壽保險公司有多 年之業務往來關係,由富邦人壽保險公司提供禾成公司會員躉繳保費,二十年後 領回四十五萬元之人壽保險商品等情,業據富邦人壽保險公司經理施嘉育於檢察 官偵查時證述明確,並有禾成公司為會員投保之富邦新養老壽險保險單及高爾夫 球員責任保險單存卷可參。足見,禾成公司於正常營運階段,確有為會員投保人 壽保險而提供會員二十年期還本四十五萬元之保險回饋服務。(五)企業經營之 成功,端賴正確之經營策略、良好之市場景氣及靈活之資金運用等眾多因素為良 性之配合。苟任何環節發生問題,而未能有效機動之處理,即易衍生企業經營危 機,甚至導致經營體崩解之效應。然企業經營者是否能正確經營企業,並有效解 決企業危機,與企業經營者是否有對外詐欺取財意圖,究屬截然不同之二事,若 以企業經營不善而衍生積欠債務情節,據以推論企業經營者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意 圖,此無異將民事糾葛與刑事犯罪混為一談。本案告訴人丙○○等人,雖均於加 入禾成公司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後二、三個月間,即陸續因禾成公司財務危機而 未能再享受禾成公司所提供之免費果嶺擊球服務,且禾成公司亦未替渠等投保人 壽保險。然綜合前開情況判斷,容係因禾成公司經營不善衍生之企業經營危機使 然。被告於禾成公司發生財務窘境之際,本即面臨結束苦心經營之企業,以避免 債務擴大之危險或為企業作最後之努力,以重新挽回頹勢之關鍵抉擇,惟無論被 告如何決定及事後結果如何,被告所作所為,均非出於詐欺取財之意圖,則至為 明顯。是被告決定結束禾成公司經營前所招募之會員,雖係最大之受害者,然究 屬被告結束經營以避免財務缺口擴大所無法避免之現象,要無因禾成公司需對前 開受害者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責任,而推論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名。且被告事 後積極與告訴人丙○○、丁○○、己○○、長洛公司、旺矽公司及博磊公司達成 和解,分期清償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有和解協議書及和解筆錄足證,益證被告 確無詐欺取財之不法意圖,本案確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應循民事訴訟程序 解決,始為正途,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 取財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併案意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九號)略以:被告 乙○○為禾成公司之代表人,明知禾成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入不敷出,隨時有結 束營業之虞,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外佯稱加入禾成公司二十年期高爾夫 會員,每年可享有三十三場免費果嶺擊球等情,繼續對外招募會員,致甲○○陷 於錯誤,而簽約加入禾成公司二十年期高爾夫會員,並交付三十五萬元,嗣因禾 成公司結束營業而未能依約享有前開權益,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並與前開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惟查,被告前開被訴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 則併案部分自與本案部分無任何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自 應退回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末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得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