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五 甲○○ 男 五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O四號、第 一九O六五號、第一九O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號IA-957號汽車號牌壹面、車號 KO-526號汽車號牌貳面、車號SV-801號汽車號牌貳面均沒收。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所有靠行進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車號IA-957號營業大貨車,因逾 期未經審驗,業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 二十一日註銷汽車號牌。乙○○為便於行駛公路,竟於九十年十月間,在臺中縣 清水鎮○○路二二O號住處,自行以美工刀裁剪壓克力板之方式,偽造車號IA -957號營業大貨車之汽車號牌三面,將其中二面懸掛於前開經註銷汽車號牌 之原車號IA-956號營業大貨車上,利用其僱用之不知情駕駛吳清標於同年 十月十三日駕駛前開營業大貨車而行使該偽造之汽車號牌(特許證)。嗣吳清標 於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駕駛前開營業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二五九公 里處為警攔檢而查獲。乙○○經本院沙鹿簡易庭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一 年度沙簡字第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同年三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乙○○猶不知悛悔警惕,復基於行使偽造汽車號牌(特許證)之概括犯 意,於(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許,在臺中縣清水鎮○○路二二O 號前,將前案已偽造而未經扣案之車號IA-957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一面 ,懸掛於已註銷汽車號牌之原車號IA-957號營業大貨車上而行使之,足以 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進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 原駕駛車號5J-991號營業大貨車前往臺中縣后里鄉○○路豐興鐵工廠排班 載貨,依乙○○指示準備換開車號IA-957號營業大貨車載貨返回臺中縣清 水鎮○○路二二O號。甲○○於同日晚上六時三十分許,經其他司機告知車號I A-957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一面係屬偽造之汽車號牌,因未能連絡乙○○ ,仍基於單獨行使偽造汽車號牌之犯意,於同日晚上十時許,駕駛懸掛前開偽造 汽車號牌之營業大貨車返回臺中縣清水鎮○○路二二O號,而行使該偽造之汽車 號牌(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進億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甲○○駕駛前開營業大貨車,行經臺 中縣大甲鎮○○路與東西七路口發生車禍,經警方前往處理時為警查獲,並扣得 偽造之車號IA-957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一面。(二)九十一年七月中旬 某日,在臺中縣清水鎮○○路二二O號住處,自行以美工刀裁剪壓克力板之方式 ,偽造車號KO-526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二面(該車號KO-526號營 業大貨車係乙○○所有靠行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經審驗,業經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註銷汽車號牌), 將之懸掛於前開業經註銷汽車號牌之原車號KO-526號營業大貨車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嗣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許,乙○○駕駛前開營業大貨車,行經雲林縣 虎尾鎮○○○號○路廣雲宮前,因超載為警依法告發時查獲,並扣得偽造之車號 KO-526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二面。(三)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 時許,在臺中縣清水鎮○○路二二O號住處,自行以美工刀裁剪壓克力板之方式 ,偽造車號SV-801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二面(該車號SV-801號營 業大貨車係乙○○所有靠行大甲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汽車號牌狀態正常 ),將之懸掛於業經註銷汽車號牌之原車號KO-526號營業大貨車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大甲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 司。嗣於同年九月二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乙○○駕駛前開營業大貨車,行經國 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二五八公里處,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偽造之車號SV-8 01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二面,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分別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並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車號查詢汽車車籍、查獲現場照片附卷可 稽及偽造之車號IA-957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一面、車號KO-526號 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二面、車號SV-801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二面,扣案 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甲○○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汽車號牌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條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 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五五 O號判例參照)。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許證罪。被告乙○○偽造車號KO-526號、車號SV- 801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各二面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車號KO-5 26號、車號SV-801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乙○○偽造車號IA-957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一面之行為,為前案 即本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七號偽造文書案件既判力效力所及,檢 察官亦未再提起公訴,併予說明)。被告乙○○原欲利用不知情之被告甲○○行 使偽造之車號IA-957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一面,然被告甲○○於臺中縣 后里鄉○○路豐興鐵工廠排班載貨,經其他司機告知車號IA-957號營業大 貨車汽車號牌一面係屬偽造之汽車號牌,因未能連絡乙○○,仍基於單獨行使偽 造汽車號牌之犯意,駕駛懸掛前開偽造汽車號牌之營業大貨車返回臺中縣清水鎮 ○○路二二O號,其行使該偽造汽車號牌部分,與被告乙○○並無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可言。公訴意旨認被告乙○○、甲○○間就行使偽造之車號IA-957 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之特許證犯行,為共同正犯,容有誤會,併予敘明。被告 乙○○先後數次行使偽造特許證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乙○○曾於九十年十月間,因行使偽造特許證案件 ,經本院沙鹿簡易庭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七號判處有 期徒刑三月確定,並同年三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 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與前開連續犯加重規定,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 乙○○已有行使偽造特許證之刑事前案紀錄,猶不知悛悔警惕而再犯本案,堪認 其品行不佳,被告甲○○並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堪認其品行尚佳,被告乙○○ 為圖規避監理機關之車籍管理及警察機關之舉發而行使偽造特許證,惡性較因未 能連絡被告乙○○處理,一時失慮而行使偽造特許證之被告甲○○為重,及被告 乙○○、甲○○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偽造之車號IA-957號營業 大貨車汽車號牌一面、車號KO-526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二面及車號SV -801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二面,均為被告乙○○所有,供前開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乙○○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甲○○與被告乙○○既無共同正犯關係,前開偽造之車號IA-95 7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一面,復非被告甲○○所有,是被告甲○○行使偽造特 許證犯行部分,就偽造之車號IA-957號營業大貨車汽車號牌,自不為沒收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得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