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五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施用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甲○○因犯施用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林 麗 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