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五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 (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東峰公園男廁內,為警查獲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二支,因被告業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二支為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二支,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尚難自注射針筒中析離,故一併視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