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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五五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五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 (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東峰公園男廁內,為警查獲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二支,因被告業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二支為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二支,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尚難自注射針筒中析離,故一併視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五五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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