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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八О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八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因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許芳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八О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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