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
年度聲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貝瑞塔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點三八手槍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八日為警查獲持有九釐米半自動手槍一枝及零點三八子彈二顆,均屬違禁物,因被告業已死亡,經不起訴處分(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六八九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貝瑞塔手槍一支,經送鑑驗結果,認係美國BERETTA廠製口徑九釐米半自動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刑鑑字第三三二五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三號卷第二之二頁);而扣案之點三八手槍子彈二顆,經送鑑驗結果,認均係制式口徑零點三八吋之轉輪手槍用子彈,具有殺傷力,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刑鑑字第三二三五八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憑(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六八九號卷第九八頁)。上開手槍及子彈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之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