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四七五號、九十一執字第一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