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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一四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一四號

自訴人
漢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自訴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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