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九三號 自 訴 人 美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重要證人丙 ○○尚未到庭作證,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 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