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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四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四號

自訴人
瑞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法 官 林源森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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