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二二三號) ,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統一發票計貳拾玖張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曾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確定,詎 於緩刑期間,猶不知悔改。其明知乙○○(俟緝獲另結)於九十一年三月下旬某 日,在台南市九六新村,向綽號「阿輝」、「阿泉」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每張 新台幣(下同)三百元代價購入之九十一年一、二月份四十張開立中獎分別為二 百元至四千元不等之統一發票,係由不詳姓名者將未中獎之統一發票以藥水塗銷 原發票號碼之尾數四碼,再套印為中獎號碼之方式,而偽造成上開可兌換二百元 至四千元不等之中奬統一發票,為經偽造之私文書,竟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輪流持本人國 民身分證、印章及上開中獎金額均為一千元之偽造統一發票各乙張,先後至台南 市台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以上各三次)及第一銀行、台灣中 小企業銀行(以上各一次)填具領獎資料,持以行使兌領獎金,使各上開銀行之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中獎之統一發票,各交付中獎金額一千元予甲○○或 乙○○,合計詐得現金一萬一千元以供花用,嗣該二人又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許,至台中市○○○路○段一五七號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由甲○ ○填具領奬資料及持以行使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偽造統一發票二張,向該行 兌領獎金,適為該行承辦人員許唐瑋查覺有異報警當場查獲,致未得逞,足以生 損害於各上開銀行對審核統一發票中獎之正確性及稅捐稽征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 之正確性,並經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偽造統一發票二張及在乙○○身 上扣得如附表編號三至二十九所示之偽造統一發票二十七張,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 同案被告乙○○於警訊、偵查中供述及證人許唐瑋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員警職務報告、異常領獎人名冊通報資料各乙紙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統一 發票計二十九張附卷足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查偽造統一發票係屬偽造私文書,被告甲○○夥同乙○○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輪 流持以行使上開偽造之統一發票,先後向台南市台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華南 商業銀行(以上各三次)、第一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上各一次)詐領中 獎獎金計一萬一千元及向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詐領中獎獎金未得逞,足以生損害 於各上開銀行對審核統一發票中獎之正確性及稅捐稽征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 確性。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 財未遂罪。被告甲○○與乙○○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公訴人認被告甲○○、乙○○與綽號「阿輝」、「阿泉」之不詳 姓名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惟綽 號「阿輝」、「阿泉」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僅係出售上開偽造之統一發票予乙○ ○,尚乏證據足認渠等二人與被告甲○○、乙○○持以行使偽造之統一發票向銀 行詐領中獎獎金有何犯意聯絡,是公訴人上開認定,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 甲○○先後十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先後十一次詐欺取財罪既遂、一次詐欺取財 未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 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甲○○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所詐領金額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統一發 票計二十九張係乙○○所有,已據被告甲○○供明在卷,且為其等二人供犯罪所 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乙○○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部分,俟緝獲後另結。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 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 光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A 附表 編號 發票號碼 中獎號碼 中獎金額 發票店名 公司地址 1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2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中國石油公司瑞豐加油站 高雄市前鎮區瑞 福路二號 3 LZ00000000 00000 0千元 苗軒食品有限公司 基隆市○○路一 段六五號 4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中國石油公司善化加油站 臺南縣善化鎮中 山路三六八號 5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一路發加油站 臺南縣永康市中 山南路三0一號 6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中國石油公司鹿草加油站 嘉義縣鹿草鄉山 仔腳五九號 7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葡吉食品有限公司 台南市○○路二 00號一樓 8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蜜鄰便利超商永康仁愛店 臺南縣永康市仁 愛街三之二號一 樓 9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向日葵飲食店 高雄市 10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達樂美披薩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縣新營市中 山路一六九之一 號一樓 11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中國石油公司善化加油站 臺南縣善化鎮中 山路三六八號 12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尚一商行 高雄市苓雅區中 正二路一三七號 13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中國石油公司瑞豐加油站 高雄市前鎮區瑞 福路二號 14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中國石油公司瑞豐加油站 高雄市前鎮區瑞 福路二號 15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統一超商臺南市第十七分 臺南市○○路一 公司 段一六六號 16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樂而屋有限公司 臺南市○○路五 一六號一樓 17 LZ00000000 000 0百元 臺糖公司南靖糖廠 嘉義縣水上鄉靖 和村一號 18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永華加油站 臺南縣永康市○ ○路五七五號 19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永勝便利商店 臺南縣永康市永 明街七七號一樓 20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統一超商嘉義市第一分公 嘉義市○○路三 司 一五號 21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糖果園商行有限公司 臺南市○○路三 二五號 22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中國石油公司鹿草加油站 嘉義縣鹿草鄉山 仔腳五九號 23 LZ00000000 000 0百元 永華加油站 臺南縣永康市永 大路五七五號 24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統一超商嘉義市第一分公 嘉義市○○路三 司 一五號 25 LZ00000000 00000 0千元 城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市○○路二 0九號 26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中國石油公司瑞豐加油站 高雄市前鎮區瑞 福路二號 27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中國石油公司善化加油站 臺南縣善化鎮中 山路三六八號 28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中國石油公司瑞豐加油站 高雄市前鎮區瑞 福路二號 29 LZ00000000 0000 0千元 永華加油站 臺南縣永康市永 大路五七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