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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唐敏寶

  • 被告
    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壬○○、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權為常業,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乙○○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手寫訂貨單、訂貨傳真各參張,橫三聯估價單壹本,目錄壹冊,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共計壹萬陸仟零捌拾柒片,均沒收。 事 實 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歌曲,分別係庚○○○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特公 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壬○○、乙○○二人共 同基於常業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犯意聯絡,由壬○○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底起, 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七百元之代價,僱用壬○○,擔任送貨員。並由壬○○向 一位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以每片十四元之代價,大量販 入內灌錄有上開歌曲之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置放在由壬○○向不知情之 林坤金所承租之臺中市○○路五八號旁之鐵皮屋內,再以每片十五元之售價,分 批零售交付予在臺中縣、市各夜市擺設攤販,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不特定之人 ,牟取每片差價一元之利益。壬○○接獲購買盜版音樂光碟片之訂單後,即指示 乙○○駕駛車牌號碼:三U–三二七二號自用小客車,將壬○○先前所販入之盜 版音樂光碟片,載運至臺中縣、市各夜市,交付予訂購之客戶,並向客戶收取價 金,攜回交付予壬○○。壬○○、乙○○二人平均每日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一 、二千片,壬○○可賺取差價約一、二千元,壬○○即恃此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 之所得為生,乙○○亦恃壬○○所交付每日七百元之薪資為生。嗣於九十一年四 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搜索票,在上開鐵皮屋內,當場查獲, 並扣得乙○○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手寫訂貨單二張,及壬○○所有供共同犯罪 所用之手寫訂貨單一張,訂貨傳真三張,橫三聯估價單一本,目錄一冊,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一萬六千零八十七片(起訴書誤列未據告訴 之一千六百零六片)。 二、案經華特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三 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壬○○對於:曾於右揭時地,由其以每日七百元之代價,僱用被告乙○ ○,擔任送貨員。其再以每片十四元之代價,大量販入內灌錄有上開歌曲之之盜 版音樂光碟片,置放在上開鐵皮屋內。並以每片十五元之售價,分批零售交付予 在臺中縣、市各夜市擺設攤販,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不特定之人,以賺取每片 差價一元之方式,憑資牟利。另由其指示被告乙○○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將盜 版音樂光碟片,載運至臺中縣、市各夜市,交付予購買之客戶,並收取貨款,攜 回交付予其。平均每日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一、二千片,可賺取差價所得約一 、二千元。嗣於右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證物之事實,坦承不諱; 訊據被告乙○○對於:伊曾於右揭時地,以每日七百元之代價,受僱於被告壬○ ○,擔任送貨員,並依被告壬○○之指示,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將盜版音樂光 碟片,載運至臺中縣、市各夜市,交付予購買之客戶,並向客戶收取價金,攜回 交付予被告壬○○,平均每日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一、二千片。嗣於右揭時地 ,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證物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英傑、 丙○○於警詢時之指述,及告訴代理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之指述相吻,並有房 屋契約書、搜索扣押筆錄、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證明書、錄音製作證 明書各一紙,原版音樂光碟片封面七紙,公司執照十三紙,營利事業登記證十四 紙在卷可稽。復有手寫訂貨單、訂貨傳真各三張,橫三聯估價單一本,目錄一冊 ,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三片扣案可資 佐證。是被告等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已堪認定。 二、次查:上開遭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數量高達一萬六千零八十七片(另有一千 六百零六片,未據告訴),且被告壬○○亦自承:其平均每日販售約一、二千片 ,可賺取差價所得約一、二千元等語,復徵以被告乙○○每日受領被告壬○○所 支付之薪資七百元等情,當足認被告等均有恃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所得為生之常 業事實。故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 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又被告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為共同正犯。再者,被告等以一常業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犯行,同時侵害數著 作財產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 常業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一罪。爰審酌:被告等均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途謀生,圖 謀不法之利益,由被告壬○○僱用被告乙○○,共同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實際 所獲利益非屬豐鉅前,即為警查獲,販賣數量已屬大量,侵害著作權財產人之利 益極鉅,且嚴重損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 等達成民事和解,暨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末查:扣案之手寫訂貨單二張(附於偵查卷第四一頁),係被告永吉 所有,且供與被告壬○○共同犯罪所用,另手寫訂貨單一張,訂貨傳真三張,橫 三聯估價單一本,目錄一冊(以上均附於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一八七二號公文封 內),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一萬六千零八十七片,係被 告壬○○所有,且供與被告乙○○共同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等供承在卷,應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 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步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外標名稱、侵害歌曲名稱 數量 公司名稱 一 白冰冰、愛你好不好 二五0 庚○○○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 臺語排行榜、愛你好不好 二七五 同右 共計:五二五片 附表二 編號 外標名稱、侵害歌曲名稱 數量 公司名稱 一 梁靜茹我喜歡、我喜歡 一五三九 子○○○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 張信哲我好想、我好想 一五六九 癸○○○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 彭佳慧情歌手、情歌手 一五四三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四 周蕙今宵多珍重、夢中人 一00一 丑○○○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 福氣阿雅新歌精選集、福氣四一二 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六 那英全經典、出賣 二二三五 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七 許慧欣快樂為主、HAPPY 六七九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 梁詠琪透明、透明 七二二 卯○○○○份有限公司 九 戴愛玲JINGLE、放 二七八0 丁○○○股份有限公司 十 薰衣草電視原聲帶等、花香 一一0一 辰○○○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SHE青春株式會社、幸福留言 四二七 己○○○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陳奕迅SOECIL THANKS TO、你的背包 一五五四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共計:一五五六二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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