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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三號

遺棄屍體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慧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遺棄屍體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內關於「胡智宏」之記載,應均更正為「胡智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胡智宏」之記載與原本不符,顯係誤寫,參照前開說明,應均更正為「胡智宏」。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三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遺棄屍體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