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再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