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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一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

        楊國煜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日新商行之貨款寄單簽收單上偽造「秦」之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

一、乙○○自民國九十年三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十月間止,係在甲○○開設之振良行有限公司(下稱振良行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客戶拜訪、收取貨款等業務,倘收款未果,則需將客戶簽收之貨款寄單簽收單繳回公司,以示尚未收到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三月間起迄九十一年十月間止,趁在臺中市各地之客戶收款機會,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各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款後,即均未繳回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己,以供作己用,共計侵占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八千三百七十四元,並於九十年十月八日,明知已向客戶日新商行負責人收到貨款二千五百一十八元,竟於侵占該筆款項後,旋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臺中市某地,於送達客戶日新商行之貨款寄單簽收單上偽造「秦」之署押一枚,並持以繳回公司,以示尚未收到該筆貨款,足以生損害於日新商行之負責人及振良行公司。嗣於九十年十一月間,經振良行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對帳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振良行公司負責人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時、地,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振良行公司所有應收貨款二十八萬八千三百七十四元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表人甲○○、告訴代理人鄧雲奎各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振良行公司九十年三月至九十年九月之未收帳款表、日新商行之貨款寄單簽收單附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乙○○自九十年三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十月間止,係在振良行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客戶拜訪、收取貨款及交付簽收單等業務,屬從事業務之人。又被告明知已向客戶日新商行負責人收到貨款二千五百一十八元,竟於送達客戶日新商行之貨款寄單簽收單上偽造「秦」之署押一枚,並持以繳回公司,以示尚未收到日新商行之該筆貨款,已足以生損害於日新商行之負責人及振良行公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後,用以偽造私文書,其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上揭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又被告係坦承僅為一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且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尚有另為其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是公訴人認被告係多次為之,尚有未洽。爰審酌被告係因一時貪念便致侵占公司貨款、侵占手段尚屬平和、侵占之金額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貪慾圖便,致觸犯本案犯行,且於犯罪後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有本院審判筆錄一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末查,被告於客戶日新商行之貨款寄單簽收單上偽造「秦」之署押一枚(影本附於偵查卷第一五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王 世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時         間      │金額(新台幣)    │客戶名稱              │
├──┼──────────┼─────────┼───────────┤
│一  │九十年二月間        │32599元           │台中市西屯農會        │
├──┼──────────┼─────────┼───────────┤
│二  │九十年三月間        │910元             │同右                  │
├──┼──────────┼─────────┼───────────┤
│三  │九十年五月間        │20868元           │同右                  │
├──┼──────────┼─────────┼───────────┤
│四  │九十年六月間        │8032元            │同右                  │
├──┼──────────┼─────────┼───────────┤
│五  │九十年八月間        │34196元           │同右                  │
├──┼──────────┼─────────┼───────────┤
│六  │九十年二月間        │6493元            │美好超級市場          │
├──┼──────────┼─────────┼───────────┤
│七  │九十年三月間        │3807元            │同右                  │
├──┼──────────┼─────────┼───────────┤
│八  │九十年四月間        │10706元           │同右                  │
├──┼──────────┼─────────┼───────────┤
│九  │九十年五月間?      │4296元            │同右                  │
│    │                    │                  │                      │
├──┼──────────┼─────────┼───────────┤
│十  │九十年六月間        │19133元           │同右                  │
├──┼──────────┼─────────┼───────────┤
│十一│九十年七月間        │240元             │同右                  │
├──┼──────────┼─────────┼───────────┤
│十二│九十年八月間        │9043元            │同右                  │
│    │                    │                  │                      │
├──┼──────────┼─────────┼───────────┤
│十三│九十年九月間        │4408元            │同右                  │
│    │                    │                  │                      │
├──┼──────────┼─────────┼───────────┤
│十四│九十年三月間        │9077元            │欣欣干城商行          │
│    │              │                  │                      │
├──┼──────────┼─────────┼───────────┤
│十五│九十年三月間        │370元             │同右                  │
│    │                    │                  │                      │
├──┼──────────┼─────────┼───────────┤
│十六│九十年五月間        │2582元            │同右                  │
│    │                    │                  │                      │
├──┼──────────┼─────────┼───────────┤
│十七│九十年七月間        │2716元            │同右                  │
│    │                    │                  │                      │
├──┼──────────┼─────────┼───────────┤
│十八│九十年三月間        │7501元            │日月便利商店          │
│    │                    │                  │                      │
├──┼──────────┼─────────┼───────────┤
│十九│九十年四月間        │6877元            │同右                  │
│    │                    │                  │                      │
├──┼──────────┼─────────┼───────────┤
│二十│九十年五月間        │5997元            │佳元商行北平店        │
│    │                    │                  │                      │
├──┼──────────┼─────────┼───────────┤
│二一│九十年六月間        │9667元            │南福商行              │
│    │                    │                  │                      │
├──┼──────────┼─────────┼───────────┤
│二二│九十年七月間        │913元             │同右                  │
│    │                    │                  │                      │
├──┼──────────┼─────────┼───────────┤
│二三│九十年八月間        │4608元            │同右                  │
│    │                  │                  │                      │
├──┼──────────┼─────────┼───────────┤
│二四│九十年九月間        │8610元            │同右                  │
│    │                    │                  │                      │
├──┼──────────┼─────────┼───────────┤
│二五│九十年七月間        │4450元            │聯翔餅店              │
│    │                    │                  │                      │
├──┼──────────┼─────────┼───────────┤
│二六│九十年八月間        │4450元            │同右                  │
│    │                    │                  │                      │
├──┼──────────┼─────────┼───────────┤
│二七│九十年六月間        │500元             │福客來便利商店        │
│    │                    │                  │                      │
├──┼──────────┼─────────┼───────────┤
│二八│九十年七月間        │2549元            │同右                  │
│    │                    │                  │                      │
├──┼──────────┼─────────┼───────────┤
│二九│九十年八月間        │4306元            │同右                  │
│    │                    │                  │                      │
├──┼──────────┼─────────┼───────────┤
│三十│九十年八月          │2070元            │花弄影鮮花店          │
│    │                    │                  │                      │
├──┼──────────┼─────────┼───────────┤
│三一│九十年三月間        │5775元            │長宏商行              │
│    │                    │                  │                      │
├──┼──────────┼─────────┼───────────┤
│三二│九十年三月間        │984元             │日新商行              │
││                    │                  │                      │
├──┼──────────┼─────────┼───────────┤
│三三│九十年三月間        │2617元            │同右                  │
│    │                    │                  │                      │
├──┼──────────┼─────────┼───────────┤
│三四│九十年四月間        │2875元            │同右                  │
│    │                    │                  │                      │
├──┼──────────┼─────────┼───────────┤
│三五│九十年六月間        │972元             │同右                  │
│    │                    │                  │                      │
├──┼──────────┼─────────┼───────────┤
│三六│九十年七月間        │2513元            │同右                  │
│    │                    │                  │                      │
├──┼──────────┼─────────┼───────────┤
│三七│九十年九月間        │2518元            │同右                  │
│    │                    │                  │                      │
├──┼──────────┼─────────┼───────────┤
│三八│九十年四月間        │2849元            │忠泰商行              │
│    │                    │                  │                      │
├──┼──────────┼─────────┼───────────┤
│三九│九十年七月間        │973元             │同右                  │
│    │                    │                  │                      │
├──┼──────────┼─────────┼───────────┤
│四十│九十年八月間        │2605元            │同右                  │
│    │                    │                  │                      │
├──┼──────────┼─────────┼───────────┤
│四一│九十年月四間        │3655元            │協興商行              │
│    │                    │                  │                      │
├──┼──────────┼─────────┼───────────┤
│四二│九十年五月間        │8904元            │同右                  │
│    │                    │                  │                      │
├──┼──────────┼─────────┼───────────┤
│四三│九十年六月間        │7944元            │同右                  │
│    │                    │                  │                      │
├──┼──────────┼─────────┼───────────┤
│四四│九十年七月間        │5350元            │同右                  │
│    │                    │                  │                      │
├──┼──────────┼─────────┼───────────┤
│四五│九十年八月間        │1078元            │同右                  │
│    │                    │                  │                      │
├──┼──────────┼─────────┼───────────┤
│四六│九十年九月間        │5183元            │同右                  │
│    │                    │                  │                      │
├──┼──────────┼─────────┼───────────┤
│四七│九十年八月間        │1007              │金麥舫商行大慶店      │
│    │                    │                  │                      │
└──┴──────────┴─────────┴───────────┘
 共計侵占二十八萬八千三百七十四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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