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劉麗瑛
- 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 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唱片參佰肆拾壹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 四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悔改,明知片名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錄音著作CD光碟,係由不詳年籍之人 所擅自重製,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竟自九十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三日止,上班時間為每日十六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新台幣( 下同)五百元之代價,受雇於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並與 之基於犯意之聯絡,在台中市○○區○○路「逢甲夜市」,共同將附表所示之盜 版CD唱片,以每片盜版CD唱片五十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而以此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以之為常業,並恃此維生。。嗣經警於九十一年二月三日 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十七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CD唱片光碟共三百四十一片。 三、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丙○ ○於警訊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正 版CD唱片封面數份、現場圖、及現場照片二幀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盜版CD唱片三百四十一片可資佐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 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 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 伊之所以會去販賣盜版CD唱片是因為前案被判處易科罰金時先向他人借款執行 ,為了還債,但是快要去當兵,沒有工作,所以才會又去賣盜版CD唱片,伊平 均一日可以賣一百多片盜版CD唱片(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訊問筆錄)等 語明確,則被告當時係在夜市擺設攤販,並無其他職業,每日以五百元之薪資, 受雇於綽號「阿豐」之人,且扣案之盜版CD唱片數量高達三百四十一片,此據 被告供述明確,其顯有營利之意圖,且係恃販賣盜版CD唱片維生之意思及事實 ,應屬常業犯,允無疑義。是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違反第八十 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 罪。被告與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 正犯。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權之物之低度行為,為其交付侵害著 作權之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歌曲之著作權 ,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再被告前於九十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 一四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情,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憑,被告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 論罪科刑,不思悔改,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不到三個月之時間,再為本件犯行,無 視於著作權人之智慧財產權及政府之公權力,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 性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唱片三百四十一 片係共犯綽號「阿豐」之人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供述明確,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麗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 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 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 │編號│盜版CD名稱 │數量(片)│被 侵 害 歌 曲│ 被侵害公司 │ ├──┼───────┼─────┼─────────┼────────┤ │一 │辛曉琪.永遠 │三十九 │永遠 │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二 │張信哲.我好想│五十二 │我好想 │新力戊○○○音樂│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三 │孫燕姿.自選集│六十 │沒時間 │庚○○○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四 │林憶蓮.原來 │三十七 │紙飛機 │丁○○○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五 │周蕙最新專輯 │二十四 │夢中人 │壬○○○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六 │蔡健雅.默契 │十四 │默契 │癸○○○唱片股份│ │ │ │ │ │限公司 │ ├──┼───────┼─────┼─────────┼────────┤ │七 │許慧欣.快樂為│二十六 │快樂為主 │甲○○○企業股份│ │ │主 │ │ │有限公司 │ ├──┼───────┼─────┼─────────┼────────┤ │八 │周杰倫.范特西│三十一 │蝸牛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九 │張清芳.等待 │二十一 │看花火 │子○○○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十 │伍佰.夢的河流│十一 │路 │丑○○○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十一│動力火車.UPS │十五 │HIGHTER POWER │己○○○音樂股份│ │ │不斷電 │ │ │有限公司 │ ├──┼───────┼─────┼─────────┼────────┤ │十二│容祖兒.說真的│十一 │說真的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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