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趙建興律師 李 蓓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二二九號、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四號、第四四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偽造之「曾坤進」印章壹顆、臺中商業銀行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及民國九十 年十月九日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上之「曾坤進」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 事 實 一、乙○○原係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中商銀)后里分行之行員,於任 職期間,負責辦理一般存提款、大額付款、輔助出納點收鈔券、自動提款機作業 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 (一)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明知其處理提款機業務, 於電腦連線作業扣帳過程中所生之款項為「溢出金」,竟於其業務所作成之繳 款書、轉帳支出傳票、存摺存款憑條等文書上虛偽登載為「其他應付款」,連 續十次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溢出金」,合計新臺幣(下 同)十九萬五千元,以「其他應付未付款」之名目,私自轉入不知情如附表一 所示之孫偉程等人存款帳戶內,旋以提款卡提領現款,而侵占入己,足以生損 害於臺中商銀。 (二)自九十年八月起至十一月一日止,在從事櫃員業務時,代收凱勵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呂文進等個人及協昌土木包工業等事業所繳納之營業稅款、營利 事業所得稅款、薪資所得稅款、房屋稅款、遺產稅款、土地增值稅款、租賃所 得稅款、贈與稅款、契稅等共三十四筆,合計三百零九萬八千六百八十二元, 連續將此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詳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三六所示之客戶及 金額)。 (三)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受該分行客戶臺中縣后里鄉墩南合作農場委託辦理轉帳花 卉款項二十七萬九千六百十五元,明知應轉入景文德帳戶,卻偽造吳廖淑惠之 存摺存款存款憑條,並於電腦連線作業中其業務上所製成之轉帳電磁記錄之準 文書上虛偽登載,而將此筆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擅自轉入其母即不知情之吳 廖淑惠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隨即以提款卡將該款項予以領取 ,而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商銀及臺中縣后里鄉墩南合作農場(詳如附 表二編號三七所示)。 (四)九十年十月五日代收吳忠政繳納之電費現金九萬六千八百八十元,同年月二十 五日代收陳連祥繳納之電費現金九萬二千零九十二元,連續將此業務上持有之 二筆款項侵占入己(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 (五)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受該分行客戶金鼎聯合科技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轉 帳六萬八千九百十八元,明知應轉入「黃景星」帳戶,卻於電腦連線作業中其 業務上所製成之轉帳電磁記錄之準文書上虛偽登載,而將此筆業務上所持有之 款項,擅自轉入不知情之吳廖淑惠上揭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 臺中商銀及金鼎聯合科技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同年月十八日,經該分行稽 核發覺後,始將該筆款項,以現金存入黃景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歸還。 (六)於九十年九月間某日,先利用不知情之某成年人偽刻該分行客戶曾坤進印章( 未扣案)一顆,復於同年月二十日偽造曾坤進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之私文書,並 盜蓋印章,以無摺提款方式,領取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曾坤進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存款一百二十萬元,挪為己用而予侵占後,復於翌(二十一 )日,再偽造曾坤進存摺存款存款憑條之私文書,以無摺存款方式將一百二十 萬元存入上揭帳戶歸還款項。復承繼上述偽造取款憑條之概括犯意,於同年十 月九日,偽造曾坤進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之私文書,以同一方式,領取其業務 所持有之該帳戶內存款五十萬元,挪為己用而予侵占,嗣於同年月十五日經稽 核發覺,方又偽造曾坤進之存摺存款憑條,將現金五十萬元存入該帳戶內歸還 款項,均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商銀對客戶存放款管理之正確性及曾坤進。 (七)綜上所述,總計乙○○共侵占之款項為五百五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 二、甲○○原係臺中商銀南豐原分行之櫃員主任(出納),於任職期間,負責辦理庫 存現金之保管業務,屬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 : (一)自九十年三月至十月間,將其業務上持有之該分行庫存現金(每一百張千元紙 鈔即十萬元為一紮),以下列三種方式,連續侵占入己:1、於尚未繳回之舊 版千元紙鈔中抽取部分現鈔,再夾以空白紙張充數;2、於每紮一百張千元新 版紙鈔中抽取十張即一萬元,僅以九十張充數;3、於每捆一千張千元紙鈔中 抽取部分現鈔,夾以五百元紙鈔矇混。上開侵占行為之金額,經該分行清查後 ,合計侵占四百九十二萬五千元。 (二)九十年十月十五日,經手代收台中縣小貨車裝運業職業工會繳納之健保費九十 三萬三千零三十七元,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現金,悉數將之侵占入已。 三、嗣經臺中商銀后里分行、南豐原分行陸續清點後察覺有款項短少之情,惟乙○○ 、甲○○早於上揭犯罪未經偵查機關發覺前,即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向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表示願依法接受裁判,而為檢察官查悉上情。 四、案經乙○○、甲○○自首及臺中商銀后里分行、南豐原分行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甲○○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即臺中商銀南豐原分行經理丙○○、臺中商銀后里分行經理丁○○於偵 訊中及本院調查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其他應付款」之繳款書、轉帳支出傳 票或存摺存款憑條,代收電費收據、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營業稅繳款書、 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遺產稅繳款書 、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贈與稅繳款書及轉帳支出傳票、存摺取款憑條、存摺存款 憑條、支票、存摺往來明細、臺中商銀后里分行清點明細表在卷可稽(見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0二二九號偵查卷第五二頁至一三四頁),及空白紙券三十四紮、綁 鈔帶一包(上有甲○○簽封蓋章)、照片四張扣案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二人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乙○○原係臺中商銀后里分行之行員,於任職期間,負責辦理一般存提款、 大額付款、輔助出納點收鈔券、自動提款機作業等業務;被告甲○○原係臺中商 銀南豐原分行之櫃員主任(出納),於任職期間,負責辦理庫存現金之保管業務 ,均屬從事業務之人。又被告乙○○自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七日 止,於電腦連線作業扣帳過程中所生之款項為「溢出金」,竟於其業務所作成之 繳款書、轉帳支出傳票、存摺存款憑條等文書上虛偽登載為「其他應付款」,連 續十次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溢出金」合計十九萬五千元, 以「其他應付未付款」之名目,私自轉入不知情如附表一所示之孫偉程等人存款 帳戶內,旋以提款卡提領現款,而侵占入己,已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商銀;又於九 十年九月六日,受該分行客戶臺中縣后里鄉墩南合作農場委託辦理轉帳花卉款項 二十七萬九千六百十五元,明知應轉入景文德帳戶,卻偽造吳廖淑惠之存摺存款 存款憑條之私文書,並於電腦連線作業中其業務上所製成之轉帳電磁記錄之準文 書上虛偽登載,而將此筆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擅自轉入其母即不知情之吳廖淑 惠帳戶內,隨即以提款卡將該款項予以領取,而侵占入己,亦足以生損害於臺中 商銀及臺中縣后里鄉墩南合作農場;另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受該分行客戶金鼎 聯合科技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轉帳六萬八千九百十八元,明知應轉入「黃 景星」帳戶,卻於電腦連線作業中其業務上所製成之轉帳電磁記錄之準文書上虛 偽登載,而將此筆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擅自轉入不知情之吳廖淑惠上揭帳戶內 ,予以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商銀及金鼎聯合科技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復 於九十年九月間某日,先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該分行客戶曾坤進印章一顆, 於同年月二十日偽造曾坤進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之私文書,並盜蓋印章,以無摺提 款方式,領取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曾坤進上揭帳戶內存款一百二十萬元,挪為己用 而予侵占後,復於翌(二十一)日,再偽造曾坤進存摺存款存款憑條之私文書, 以無摺存款方式將一百二十萬元存入上揭帳戶歸還款項。復承繼上述偽造取款憑 條之概括犯意,於同年十月九日,偽造曾坤進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之私文書,以 同一方式,領取其業務所持有之該帳戶內存款五十萬元,挪為己用而予侵占,嗣 於同年月十五日經稽核發覺,方又偽造曾坤進之存摺存款憑條,將現金五十萬元 存入該帳戶內歸還款項,均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商銀對客戶存放款管理之正確性及 曾坤進。又被告乙○○上揭於電腦連線作業中其業務上所製成之轉帳電磁記錄虛 偽登載,該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以文書論之文書。 三、被告乙○○就事實欄一之(五)、(六)所示之金額,雖於事後已陸續歸還該款 項,然侵占罪屬即成犯,於被告乙○○侵占行為完成時即成立,是被告乙○○事 後歸還該侵占金額,並不影響刑責之成立。是核被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乙○○所為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 偽造私文書(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與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文書與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利用不知情之某 成年人偽刻「曾坤進」之印章一顆,係屬間接正犯。而被告乙○○前後多次行使 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乙○○先 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甲○○先後二次業務侵 占之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皆為連續犯,各應論以一罪,並分別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乙○○所犯上揭連 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與連續業務侵占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論處。被告二人所犯上揭業 務侵占等犯行,雖係先經告訴人稽核而陸續察覺,但在告訴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七 日、九日正式以向偵查犯罪機關提出告訴前,被告乙○○、甲○○已於九十年十 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上揭侵占犯行 ,此有該署申告單、偵查筆錄在卷可稽(見九十年度發查字第四五二五號偵查卷 ),已自首,是被告甲○○仍係於其犯行於有偵查職務之公務員發覺前,即行自 首而接受裁判無疑;另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 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具有連續犯或牽連犯 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苟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 自首,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五號判決參照 ),而臺中商銀南豐原分行告訴代理人陳建宏雖於偵查中陳稱:於九十年十一月 一日曾向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備案等語,然其自陳報案時間係當日 下午,已較被告二人自首之時間為晚,雖因被告乙○○於前述時間,僅向檢察官 自首其挪用稅款投資股票,金額共計二百七十餘萬元,且在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自 首狀中,就侵占代收稅款三百七十九萬二千七百五十八元及利用其管理自動櫃員 機放置現鈔之機會予以短放,侵占約四百七十萬元,並在自首前全部繳回之事實 ,而對於如事實欄一之(四)、(五)、(六)所示之事實並未自首,然依上揭 說明,被告乙○○既對於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業務侵占犯行之部分事實,在偵查 犯罪機關發覺前已自首,是被告乙○○部分關於業務侵占之部分事實所為之自首 ,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從而,被告二人既均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偵查機關自首 ,而接受裁判,各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先加後減。爰 審酌被告二人均無前科紀錄,品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憑、為因投資股票失利而一時失慮致為前開犯行、所侵占之金額甚鉅,惟事 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乙 ○○供偽造私文書所用之偽造「曾坤進」印章一顆、臺中商銀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及九十年十月九日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上之「曾坤進」印文各一枚,雖未扣案, 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又被告乙○○業務上虛偽登載之繳款書、轉帳支出傳票、存摺存款憑條及 取款憑條等物,因均非屬被告乙○○所有,且均已交付告訴人持有,無從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世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五條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侵占項目 │金額(新臺幣│侵占方式 │ │ │ │ │/元) │ │ ├──┼────────┼───────┼──────┼────────┤ │一 │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溢出金 │20000 │以「其他應付未付│ │ │ │ │ │款」項目轉入不知│ │ │ │ │ │情之孫偉程372010│ │ │ │ │ │79562之帳戶內 │ ├──┼────────┼───────┼──────┼────────┤ │二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同右 │10000 │以相同方式轉入不│ │ │ │ │ │知情之楊立馨4928│ │ │ │ │ │20403之帳戶內 │ ├──┼────────┼───────┼──────┼────────┤ │三 │九十年七月四日 │同右 │30000 │以相同方式轉入不│ │ │ │ │ │知情之孫偉程同右│ │ │ │ │ │帳戶內 │ ├──┼────────┼───────┼──────┼────────┤ │四 │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同右 │20000 │以相同方式轉入不│ │ │ │ │ │知情之楊立薇4928│ │ │ │ │ │20411之帳戶內 │ ├──┼────────┼───────┼──────┼────────┤ │五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同右 │25000 │以相同方式轉入不│ │ │ │ │ │知情之楊立馨同前│ │ │ │ │ │帳戶內 │ ├──┼────────┼───────┼──────┼────────┤ │六 │九十年八月三日 │同右 │20000 │同右 │ ├──┼────────┼───────┼──────┼────────┤ │七 │九十年八月七日 │同右 │30000 │以相同方式轉入不│ │ │ │ │ │知情之吳廖淑惠37│ │ │ │ │ │0000000之帳戶內 │ ├──┼────────┼───────┼──────┼────────┤ │八 │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同右 │20000 │以相同方式轉入楊│ │ │ │ │ │大賢之0000000000│ │ │ │ │ │1之帳戶內 │ ├──┼────────┼───────┼──────┼────────┤ │九 │九十年八月二十四│同右 │10000 │以相同方式轉入不│ │ │日 │ │ │知情之黃淑儀之49│ │ │ │ │ │000000000帳戶內 │ ├──┼────────┼───────┼──────┼────────┤ │十 │九十年八月二十七│同右 │10000 │以相同方式轉入不│ │ │日 │ │ │知情之吳廖淑惠前│ │ │ │ │ │揭帳戶內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 │項目 │侵占金額(新│備註 │ │ │ │ │臺幣/元) │ │ ├──┼────────┼───────┼──────┼────────┤ │一 │陳連祥 │電費 │92092 │ │ ├──┼────────┼───────┼──────┼────────┤ │二 │吳忠政 │同右 │96880 │ │ ├──┼────────┼───────┼──────┼────────┤ │三 │凱勵電子股份有限│營利事業所得稅│20400 │ │ │ │公司 │繳款 │ │ │ ├──┼────────┼───────┼──────┼────────┤ │四 │同右 │同右 │2400 │ │ ├──┼────────┼───────┼──────┼────────┤ │五 │榮鋒吉工業有限公│營業稅繳款 │70911 │ │ │ │司 │ │ │ │ ├──┼────────┼───────┼──────┼────────┤ │六 │麒匯企業股份有限│同右 │31728 │ │ │ │公司 │ │ │ │ ├──┼────────┼───────┼──────┼────────┤ │七 │銘祥運輸股份有限│同右 │42152 │ │ │ │公司 │ │ │ │ ├──┼────────┼───────┼──────┼────────┤ │八 │銘麒交通股份有限│同右 │136937 │ │ │ │公司 │ │ │ │ ├──┼────────┼───────┼──────┼────────┤ │九 │鉦鎔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33673 │ │ │ │ │繳款 │ │ │ ├──┼────────┼───────┼──────┼────────┤ │十 │鉦大園藝工具有限│同右 │67723 │ │ │ │公司 │ │ │ │ ├──┼────────┼───────┼──────┼────────┤ │十一│研科資訊廣場 │同右 │92956 │ │ ├──┼────────┼───────┼──────┼────────┤ │十二│威晉工業有限公司│同右 │190078 │ │ ├──┼────────┼───────┼──────┼────────┤ │十三│集悅藝品股份有限│營業稅繳款 │394293 │ │ │ │公司 │ │ │ │ ├──┼────────┼───────┼──────┼────────┤ │十四│三豐加油站 │同右 │339 │ │ ├──┼────────┼───────┼──────┼────────┤ │十五│同右 │同右 │47727 │ │ ├──┼────────┼───────┼──────┼────────┤ │十六│凱勵電子股份有限│同右 │35833 │ │ │ │公司 │ │ │ │ ├──┼────────┼───────┼──────┼────────┤ │十七│立有工業社 │同右 │20374 │ │ ├──┼────────┼───────┼──────┼────────┤ │十八│銘麒交通股份有限│營利事業所得稅│125776 │ │ │ │公司 │繳款 │ │ │ ├──┼────────┼───────┼──────┼────────┤ │十九│琪泰工業股份有限│薪資所得稅繳款│10638 │ │ │ │公司 │ │ │ │ ├──┼────────┼───────┼──────┼────────┤ │二十│蒂衛企業股份有限│營利事業所得稅│76613 │ │ │ │公司 │繳款 │ │ │ ├──┼────────┼───────┼──────┼────────┤ │二一│茂志塑膠股份有限│房屋稅繳款 │56428 │ │ │ │公司 │ │ │ │ ├──┼────────┼───────┼──────┼────────┤ │二二│洪李米等五人 │遺產稅繳款 │216160 │ │ │ │ │ │ │ │ ├──┼────────┼───────┼──────┼────────┤ │二三│呂文進 │土地增值稅繳款│338420 │ │ │ │ │ │ │ │ ├──┼────────┼───────┼──────┼────────┤ │二四│同右 │同右 │299058 │ │ │ │ │ │ │ │ ├──┼────────┼───────┼──────┼────────┤ │二五│同右 │同右 │177269 │ │ │ │ │ │ │ │ ├──┼────────┼───────┼──────┼────────┤ │二六│協昌土木包工業 │營業稅繳款 │68433 │ │ │ │ │ │ │ │ ├──┼────────┼───────┼──────┼────────┤ │二七│世亮企業股份有限│同右 │68589 │ │ │ │公司 │ │ │ │ ├──┼────────┼───────┼──────┼────────┤ │二八│琪泰工業股份有限│租賃所得稅繳款│22800 │ │ │ │公司 │ │ │ │ ├──┼────────┼───────┼──────┼────────┤ │二九│集悅藝品股份有限│營利事業所得稅│106157 │ │ │ │公司 │繳款 │ │ │ ├──┼────────┼───────┼──────┼────────┤ │三十│張福正 │贈與稅繳款 │243876 │ │ │ │ │ │ │ │ ├──┼────────┼───────┼──────┼────────┤ │三一│張淑郁 │契稅繳款 │24198 │ │ │ │ │ │ │ │ ├──┼────────┼───────┼──────┼────────┤ │三二│麒騰企業股份有限│營業稅繳款 │880 │ │ │ │公司 │ │ │ │ ├──┼────────┼───────┼──────┼────────┤ │三三│大宗餐盒食品工廠│同右 │22800 │ │ │ │ │ │ │ │ ├──┼────────┼───────┼──────┼────────┤ │三四│蒂衛企業股份有限│同右 │39813 │ │ │ │公司 │ │ │ │ ├──┼────────┼───────┼──────┼────────┤ │三五│聯興工業社 │薪資所得稅繳款│8500 │ │ │ │ │ │ │ │ ├──┼────────┼───────┼──────┼────────┤ │三六│同右 │同右 │4750 │ │ │ │ │ │ │ │ ├──┼────────┼───────┼──────┼────────┤ │三七│景文德 │挪用客戶款 │279615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