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袁烈輝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次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被告雖無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見。又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以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以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