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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梁堯銘莊深淵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
士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林殷世律師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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