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乙○○○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本 被 告 駿豐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業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曾珮琦法 官 簡源希法 官 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