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二號
- 原告
- 乙○○○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松本
- 被告
- 駿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業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