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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曾珮琦簡源希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
乙○○○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本
被告
駿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業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珮琦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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