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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
甲○○
原告
宏達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隆
原告
富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 律師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五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刑事附帶民事更正狀所載,茲引用之。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等對被告乙○○之訴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洪 俊 誠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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