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宏達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振隆
- 原告
- 富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武忠森 律師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五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刑事附帶民事更正狀所載,茲引用之。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等對被告乙○○之訴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