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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清鈞林麗真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
鑫灥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林 麗 真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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