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鴻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六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任職於原告鴻基開發 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進出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 事業務之人,竟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前往原告客戶帝諾企業 有限公司收取貨款後,即捲款潛逃,不知去向,依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爰為本 件之請求。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