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戊○○ 丙○○ 丁○○ 乙○○ 原 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 被 告 甲○○ 鑫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日澤 右列被告等因違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洪 俊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