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八號
- 原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芳南
- 被告
- 金昆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臺
- 被告
- 啟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滿
- 被告
- 甲○○ 住臺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百五十八萬五千四百三十四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啟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啟平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與原告簽訂臺西古坑線E五0六標土方工程契約書,被告啟平公司之業務執行人即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以其財力無法支付土石採取許可之開辦費為由向原告請求預支工程款九百五十八萬五千四百三十四元,並提出土方工程承攬契約書、切結書等充為取信原告之文件,復提出被告金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乙○○所簽發保證本票予原告,以取得原告之信賴,而向原告詐得九百五十八萬五千四百三十四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詐欺等案,其中關於被告甲○○、乙○○被訴詐欺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