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 原告
- 順發興實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土庫鎮○○○○○路四十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雄 律師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並自本起訴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被告甲○○係址設台中縣烏日鄉○○路○段一六九號泰華牛皮沙發傢具製造工廠之負責人,明知如扣案所示之「沙發」是原告公司享有第六八五一八號新式樣專利權,專利期間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止。竟意圖概括販賣,未經原告公司之同意,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擅自在上址製造仿冒順發公司前開新式樣專利之沙發,先後製造多具沙發販售不詳家具店,其中一具沙發則售予址設臺中市○○區○○路一一二號一樓「家樂福傢具店」,致侵害原告公司之專利權。被告故意侵害原告之新式樣專利權,致原告受到損害,計三百萬元,另被告以劣質品冒充原告經專利之優良產品,致原告業務上之信譽受損,被告應賠償原告相當金額二百萬元,以上合計五百萬元之損害。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