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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國豪貨運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楊梅鎮○○路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郭仁煙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交易字一六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唐光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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