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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二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靜琪楊真明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二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合計毛重:參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二次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分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七○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二、二九三號及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五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五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告確定。詎仍不知戒絕,竟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二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止,在彰化縣社頭鄉湳底村大圳巷一七號住處及彰化縣社頭鄉路邊友人車內等處,以置於玻璃球內點燃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天津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五包(合計毛重:三點一公克)。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一八、一九、二九、三○頁),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第五○頁),復有安非他命五包(合計毛重:三點一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二次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分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七○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二、二九三號及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五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五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二份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見偵卷第三九、四○頁);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告確定,亦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三八頁,本院卷第六頁)。被告三犯以上施用毒品,依法應予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安非他命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業經二次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確定,猶再施用毒品不輟,顯見其毒癮非淺,施用毒品除戕害自身健康外,併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惟事後坦承犯行,足見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安非他命五包(合計毛重:三點一公克),屬本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俞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羅 智 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