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八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
沒字第二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受刑人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未獲,未能執行,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戶籍謄本二份、送達回證三紙、拘票一紙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