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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О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溫文昌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皆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均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莊 嘉 蕙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О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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