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堯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