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辜成允、李筱萍
- 原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元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元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筱萍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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