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八號
- 原告
- 太田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豐原市○○路一八五巷三七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澋陽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二五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一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陳述:爰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六七號起訴書所載被告甲○○竊佔原告所有坐落臺中縣神岡鄉○○○段後壁厝小段六之三五0地號土地之事實,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返還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起至九十一年四月止,共計五年又十個月無償使用原告土地之利益,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竊佔罪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二五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