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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
銓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美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四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百五十四萬六千四百九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未為任何陳述。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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