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他字第四二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他字第四二號

異議人
甲○○
異議人
豐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中區監理所所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固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聲明異議;惟是項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必須係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始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不服舉發,雖有裁決書,但對該裁決不服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送交該裁決單位轉送管轄法院裁定,異議人卻逕向本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郭 德 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