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一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一四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受 處分 人 伸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烈權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Z00000000號裁 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伸通交通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伸通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六四八─GH號自用大 貨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七時二十二分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向 一一七公里處,為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二隊舉發因大貨車借予已駕照易處吊銷 無大貨車駕照之吳大可駕駛行駛公路之違規事實,並掣開舉發通知單移送等情, 受處分人並不否認,又有該舉發通知單在卷可稽,從而,受處分人既有前揭違規 行為,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整,並吊扣牌 照三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並無不當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之車號六四八─GH號自用大貨車,實為 靠行司機劉三元所有,其朋友吳大可借其車輛北上,吳大可自己亦不知其駕照已 過期遭註銷。是吳大可本有大貨車駕駛執照,受處分人及劉三元均不知吳大可駕 照逾期遭註銷之情事,實非故意違反規定,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連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者,汽車所 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牌照三個月;汽車 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 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均定有明文。所謂善盡查 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者,係指汽車所有人對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取得 、變更或喪失,已盡其善良管理人之監督及查證責任而言,而所謂縱加以相當之 注意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係指違規之發生與是否未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 注意間,並無因果關係而言。經查證人劉三元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是否將車 借給吳大可?)因車輛實際上是我所有,是我將車子借予吳大可使用,吳大可原 有大貨車的執照,所以我才借他,但我不知道吳的駕照已經註銷。」等語。則在 劉三元自己尚不知吳大可駕照是否因逾期遭吊銷,受處分人豈會之情。受處分人 對於本件違規之事實既不知情,則其對原為該車駕駛人劉三元擅自將車輛借予已 遭註銷駕駛大貨車執照之駕駛人吳大可之情況,縱對吳大可之駕駛執照資格加以 相當之注意,似仍不免於本件違規事實之發生,亦即違規之發生與受處分人是否 未盡查證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是受處分人之辯解尚非無 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 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