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六一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世綸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豐 原監理站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六三字第Z00000000 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誠展通運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舉發受處分人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所有之車號5J─40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由谷惠倫駕駛,於九十一年十月十 五日五時八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北斗交流道南下入口處,因「該駕駛駕照吊扣 期間仍駕駛營業聯結車行駛公路(91.10.01~91.10.31)」違規,並掣開舉發通 知單移送,受處分人誠展通運有限公司不服向該站提出申訴,經向原舉發機關查 證違規屬實,該所遂於原監理站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豐監稽違六三字第Z00 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整,並吊扣牌照三個月,逾期則 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則以:異議人於僱用員工確實有查證駕駛人資格,九十一 年九月底檢查時皆未發現的問題,異議人實已善盡管理之義務,其餘是駕駛者個 人問題,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大客車、聯結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 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標準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者,汽 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整,汽車所有人並吊扣牌照三個月。另 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訂增加「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 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例之處罰」之 規定,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陳稱其對公司員工於僱用時確實有查證駕駛人資格,且公司對 司機駕駛執照考核很嚴格,因為司機若沒有駕駛執照保險公司就不會理賠,異議 人於九十一年九月底僱用駕駛時已檢查其資格,當時皆未發現有問題等語,核與 證人谷惠倫到庭證所述:九十一年九月底伊有拿駕照給公司看,十月間被吊扣, 為了生計才隱瞞公司等語相符(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庭訊筆錄),是可認異 議人應已善盡管理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再者,證人谷惠倫之駕照甫於九 十一年九月底經異議人檢驗後,才交由監理站吊扣,故異議人縱加以相當注意而 仍難免發生上揭違規,實難歸責,是受處分人之辯解尚非無據。原處分未予詳查 ,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 不罰。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